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茂兰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定金未及时退还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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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2月,李某经人介绍与吴某签订合同,并于签约当日依约支付定金4万元。后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吴某于2018年4月退还李某2万元,剩余2万元经多次催要,始终未予返还。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于2025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退还剩余定金2万元。

裁判结果

诉讼中,吴某辩称李某起诉距应退款时间已过多年,且在2024年8月就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李某于2024年1月多次向吴某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其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债权应受法律保护,遂判决吴某向李某退还剩余定金2万元。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免责。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2024年1月多次与吴某通话,该通话系催款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时效中断,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剩余2万元定金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在2024年1月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吴某催讨,该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李某于2025年12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法律不保护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的人。权利需要主动主张,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行使权利,注意保留催收记录、书面函件、通话录音等主张权利的证据,及时协商和解、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来源:荔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