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场事故,让两个家庭在法庭上再度相遇。被告席上的青年,正是当年骑车撞人的少年。彼时尚未成年,如今已然成人——赔偿责任,该由“长大的自己”承担,还是由“曾经的家长”买单?一边是法律的刚性:监护人的替代责任是否因子女成年而自动失效?另一边是现实的温度: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是否应当背负少年过失留下的沉重债务?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时未成年、审理时已成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小李(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时,不慎将骑自行车的周女士撞倒,造成周女士骨折。该事故发生时,小李尚未成年。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李就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周女士无责任。事后,周女士多次就医,进行了两次手术,共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因小李及其父亲老李未能及时对周女士进行经济赔偿,周女士将小李和老李诉至法院。法院立案时小李已经成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原告周女士诉称: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衣物损失以及误工费等费用。

被告小李辩称:

同意承担责任,对周女士支出的有票据的费用均认可,但其目前在读书,待其工作后分期归还。

被告老李辩称:

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仅认可医疗费。小李还在读书,若其工作后可分期付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监护关系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即便侵权行为发生后被监护人成年,原监护人仍需承担侵权时因监护失职的替代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发时小李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时,被告小李已经成年,并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由被告老李承担,小李自愿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该案现已生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监护人之责:不因子女成年而免除

监护人责任不因被监护人成年而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是法定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在责任履行方式上,有财产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优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和约束的法定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本质上反映了监护人未能完全尽到此项职责。因此,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的替代责任,其产生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并不因被监护人此后年龄增长、转变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自然消灭。

让监护人担责,一方面是对其监护失职的一种法律评价和经济约束,督促其切实履行管束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为避免未成年人将来因承担幼时债务而影响其独立生活与发展,法律为其保留的“成长缓冲带”。

成年后自愿担责有效:为履行能力“加码”

法律意义上的“成年”是判断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志。侵权人在成年后,其便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此时,其明确表示愿意对未成年时期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属于有效的意思表示。

法律对此应给予积极评价,这既是对侵权人诚信与担当精神的鼓励,也能有效拓宽受害方获得赔偿的财产保障范围(从监护人财产扩展到监护人+成年行为人财产),更有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和受害方权益的及时维护。

但仍需衡量债务总量、被监护人履行能力等情况,避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本案中,侵权债务总量虽然不高,但老李经济能力较低,履行能力相对欠缺,小李勇于承担责任,愿意对原告周女士的损伤支出负责,且具有工作能力,可对其主动挑起担子、弥补错误、减轻家庭经济压力的行为予以认可。

一份判决的三重考量:救济、引导与护航

对受害人而言,在维权起诉时,应当将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对监护人而言,需明确认识到自身责任的法定性与持续性。法院判定监护责任是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而非立案、开庭、判决时的状态。法律规定的监护责任,并不因子女成年而自动免除。监护人日常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与行为管束,从源头规避侵权风险。

对未成年群体而言,年少行为亦需恪守法律底线,清楚知晓自身行为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即便自己无力赔付,相关赔偿责任也会转由监护人承担,务必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与法治观念。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详情请点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文:上海市闵行法院

部分图片由AI生成

编辑:张馨怡(实习)

审核:刘垦博 石思嘉

转载请注明来自今日闵行官方微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