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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商人郭广辉合同诈骗案在大悟县人民法院开庭。由于前两天在黑龙江省黑河中级法院开庭,本人特向孝感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陈军申请延期,由于黑河中院通知开庭的决定在前,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此种情况下,孝感中院理应休庭并延期审理。但是陈军庭长作为审判长对此置之不理。为表示对法庭的尊重,本人甚至放弃吃饭,紧赶慢赶,于今天下午三点赶到设在大悟的法庭。不曾想,大悟县公安局的警察像抓捕犯人一般,守候在法庭门口,拒绝郭广辉的辩护人辛本华和我进入法庭。

因为我最近较忙,没有参与上午的庭审,据说法庭创设了一种庭审新模式——“分时段分别审理”,其实就是分案审理。本案指控涉犯罪有两项,其中前四名被告人系合同诈骗罪,后两名被告人系隐匿会计凭证罪。分案将郭广辉一人单独审理,将同为合同诈骗罪共同被告人的其余3人与隐匿会计凭证的其余2两名被告人单独审理。截至目前庭审仍在进行,据说要开到今晚12点,那么多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休息权如何保障?我这才明白通知警察禁止我和辛本律师进入法庭的目的就是为了清除障碍,肆无忌惮地推进庭审。因为,此前4天的庭审中,辛本华律师提出了多项程序异议,法庭均予以驳回,辛律师被认为是诉讼的“绊脚石”。

为了达到他们强推庭审的目的,将第一被告人郭广辉押送回了大悟县看守所。本人就陈军的违法行为与陈电话联系,指出了其剥夺辩护律师出庭权的侵犯律师执业行为问题。陈军审判长表示事后我们可以看下午的录像,被我直接拒绝。因为,同属于共同被告人的其他人的庭审,为了解他们的供述情况和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证据材料,当然有权参加庭审,并发表质证意见。可是,这种不当分案,不但导致犯罪人的审理无法达到查明事实的目的,而且严重侵害了辩护人的出庭质证权利。

郭广辉作为第一被告人,本应首先进行审理,却将其放在最后面,等待其他被告人审理完毕后再行审理,法庭以被告人已经送看守所羁押为由剥夺律师出庭权,系严重的程序违法。可能后面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指挥着法庭,必须完成庭审任务,于是他们必须清除“绊脚石”,加班加点完成有关方面的任务。由于黄麦岭公司系湖北省国有企业,此前的报案是为了“以刑化民”追回货款。黄麦岭公司的内部文件显示:公安机关办案的全部费用据由黄麦岭公司报销。这可以看出少数公安机关日益“家丁化”,成为保护本地国有企业的“打手”。当时公安机关答复是典型的经济纠纷,干预此案的湖北省副省长曹某和公安厅副厅长干某已经落马且被判重刑。在本辩护人看来,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进行“远洋捕捞”和趋利性执法。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诈骗人必须虚构事实、隐匿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但是郭广辉不具备上述目的,指控其“做空公司”就是为了诈骗,那么我们看看这一推定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本案中的合同均由黄麦岭公司制定,属于格式合同,并通过OA系统发至合资的德惠公司,无论是德惠公司的总经理武秀涛还是郭广辉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修改,何况黄麦岭公司层层把关审核。因此,不属于本条所说的“在签订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那么,接下来我们再看是否属于“在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

起诉书指控郭广辉等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理由是郭将回收货款用于企业经营或者偿还债务,导致公司无偿还能力,即所谓的“做空公司”,骗取货款接近1.2亿元。这其实是一种推定,即先证明容易证明的基础事实,根据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来确定推定事实的成立,以此证明郭广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也就是符合常识、常情和常理。否则,推定事实就不能成立。

那么,我们来看看基础事实有哪些?从中可否推出被告人是否有“诈骗”的故意?

第一个是众望兴农公司与黄麦岭公司合作长达12年,试问合同诈骗罪能骗取一个长期打交道的老客户吗?根据经验法则,诈骗骗取的通常是陌生人,难道合资德惠公司要找一个合作了12年的伙伴来骗吗?

第二个是众望兴农公司在郭广辉被刑事立案后仍继续经营,这属于以骗取货款为目的的立马注销公司的情形吗?

第三个是2021年1月郭广辉与黄麦岭公司签订了三份“担保协议”,为回收货款提供了担保。仅因调价问题和2021年约定的6万吨化肥没有全部发出而没有实际履行。

第四个是郭广辉将货款用于支付预售保利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公司借款,这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难道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郭广辉不能支配自己公司的资金吗?

第五个是郭广辉于2021年4月初除要求黄麦岭公司调整价格外,其主动制定了回款计划,这进一步反映出这是一起经济纠纷,而非诈骗犯罪。

第六个是起诉书指控郭广辉“2017年—2020年销售年度众望公司利润为负值”,由此推出其无回款能力。事实上,上述四个年度郭广辉均完成了回款。做公司有赔有赚,难道利润为负值就可以认定没有支付能力?试问,从2017年至2020年,这四个年度郭广辉是如何还上货款的?这种推定显然不符合生活常识。

第七个是2020年12月湖北省黄麦岭联投审计法务部出具了《关于黄麦岭生物科技(德惠)有限公司赊销风险法律管控意见》后,黄麦岭公司仍陆续发出化肥10000吨。说明黄麦岭公司明知这种赊销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仍然自愿发货,从而也证明并非郭广辉的过错导致黄麦岭公司陷入错误认识。

第八个是本案中之所以郭广辉没有及时向黄麦岭公司回款,主要是因为化肥价格在销售季下跌,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和往年惯例,黄麦岭公司一方应当下调价格。对此,郭广辉于2021年4月初多次强烈要求黄麦岭公司方调整价格,并主动制定了回款计划。黄麦岭负责销售的领导陈昊和负责销售的副总刘显成均通知郭广辉回款调减782万元,后因黄麦岭公司领导变动,导致调减计划流产。事实上,《购销合同》除了化肥数量的约定成立外,后续根据市场行情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价格、付款方式、回款时间等实际执行事项。前述《购销合同》仅具有“预备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尽管《购销合同》规定第二个年度的5月25日完成回款,但是2017年7月30日延期回款完成,2018年7月31日完成回款,2019年12月22日回款完成,2020年9月11日完成回款。若不是黄麦岭公司一边商榷调价,一边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公安机关介入立案侦查,冻结了上下游客户数百个账号,使得郭广辉的资金链断裂导致履行不能,那么按照过去每一年度的回款惯例,郭广辉也会延期付款。即便是郭广辉延期回款,这也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毕竟,郭广辉没有将资金用于挥霍、潜逃或者投资风险极大的炒股等。

第九个是黄麦岭德惠公司的总经理武秀涛的工资是由众望兴农所发,哪有为了骗取对方钱财而甘愿自讨腰包的呢?这是郭光辉为了降低成本,完成黄麦岭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所为,这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系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郭将销售货款用于预售保利的退款,据补充侦查卷郭玉文证言:回款是由四个部分构成,其中预售保利款和当季的货款是主要的回款资金来源。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收款天经地义,那么还款就是做空公司进行诈骗吗?

第十个是黄麦岭公司决策拟在东北寻找合作伙伴,经考察最后选定了郭光辉,对郭光辉一直以来的经营模式也是清楚的,决定合作,背调是最基本的操作。

第十一个是自2017年至2020年,德惠公司因连年超额完成利润指标,多次受到表彰,说明他们合作关系较好。试问哪有诈骗犯自愿将多余的钱交给被骗方的?

第十二个是自2021年5月以后,众望兴农仍积极筹款,向黄麦岭公司支付回款1434万元。假如郭广辉意图诈骗,怎可能后续又向黄麦岭公司支付数额较大的款项呢?

第十三个是在郭广辉与武秀涛的微信聊天中,郭广辉曾说:“武总正常采购原材料,绝不转账,在他们眼皮下花掉。他们问怎么回事,我的理由是先保证BB肥生产。我准备答应他们,在一周之后,再有款全部给他们(黄麦岭公司)还款。

第十四个是2021年7月12日-8月8日郭广辉与大悟县经侦李警官的微信对话,郭广辉出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红头文件《关于成立推动黄麦岭公司货款回收逾期风险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明确了货款回收逾期需要妥善协商解决。说明黄麦岭公司清楚的知道这就是债权债务的经济纠纷。郭广辉与大悟县经侦李警官的对话,李警官表明只要郭广辉回款5000万元就可以放人撤案,郭广辉何来的诈骗故意?

郭广辉在履行合同中并无《刑法》第224条规定中所认定为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即便是该法条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也必须是与“虚构”“伪造”“隐匿”性质等相同的行为。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即虚构事实、隐匿真相,请问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郭广辉的上述行为是什么?郭广辉具有履约能力,其经营的公司并非“空壳公司”,也无以劣质债权抵债的目的。

郭广辉实际控制的众望兴农公司每年生产和销售BB肥仅2021年营业收入已达2.07亿元,完全可覆盖2021年向黄麦岭公司的货款1.2亿元。且郭广辉不但提供了担保,制定了还款计划书等,而且账上还有2.9亿元的“应收款”——债权。这2.9亿元的债权中,有0.8亿元是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的债权,另外1亿1千万元是有收据作为保障的真实债权关系,将此两笔款项挂在其“否则应收款”上合理合法,为了罗织罪名,怎能将其硬说成是“劣质债权”呢?认定“劣质债权”是否经过评估程序?这1.8亿元足以覆盖2021年欠黄麦岭公司的货款。且郭广辉未实际履行回款义务,并非是没有履约能力,而如前述是因与黄麦岭公司方面协商的调价未成所导致。

对于预收保利款的返还是为了降息减少财务成本所为,并且郭家人及部分核心员工已二次投资,共计1500余万元,正常情况下张晶华和其他人见此情况,应该陆续跟投,毕竟降息后也比银行的利率高,但由于公安机关的插手,导致人心惶惶,张晶华及其家人的3000余万分文未投,还使已二次投资的人纷纷退款,形成挤对,这充分证明刑事手插手经济纠纷所导致的还款不能。

我作为辩护人参与此案后,真切感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艰辛,明知无罪获得无罪宣判的艰难;感受到作为辩护律师的无奈抗争;真是有“哀民生之多艰”的慨叹!希望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排除阻力,尤其是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处理本案,将该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真正成为设在孝感的“人民的法院”,避免日后有关人员被追究司法责任或者更重的责任。

(文章作者:韩旭,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本案被告人郭广辉辩护人之一。首发于刑者无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