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是想讹人!?浙江杭州,女子雨天骑电动车送6岁女儿到体校参加游泳选拔,被旁侧大众轿车突然打开的后车门撞翻,交警认定驾驶员全责,女子母女均受伤,女儿眼上方骨裂错失选拔,女子称财产损失加课程损失高达1.8万元,驾驶员称仅投交强险无力赔偿,其妻子质疑费用合理性拒赔,目前伤者一方拟走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人物为化名)
2026年7月4日下午,杭州正值连绵阴雨,路面湿滑,视线也受影响,在曙光路的陈经纶体育学校门口,二十多岁的黄女士正骑着电动自行车往校区赶。
她目前仍在读书深造,平日里靠自己工作攒下的积蓄独自拉扯三个女儿,最大的孩子今年6岁,被她寄予厚望,正朝着游泳运动员的方向培养。
这天正好是暑期游泳选材班的训练日,对孩子来说是晋升的关键窗口期,9月升小学一年级前再无类似机会。
黄女士身上罩着宽大的雨披,胸前用背带紧紧兜着一个尚在襁褓的婴儿,后座载着的就是要去参训的大女儿,母女俩刚在学校门口稳下车身,谁也没料到灾祸会从侧方袭来。
就在这时,停在他们旁边的一辆大众轿车后座车门毫无预兆地猛然向外推开,车门结结实实地撞上了黄女士母女和电动车侧身。
巨大的冲击力直接把母女俩连人带车掀翻在地,黄女士腿部当场擦伤渗血,后座的6岁女儿额头瞬间鼓起大包,眼周上方疼得厉害。
现场照片后来显示,那辆电动车的右侧后视镜被撞脱落,车身侧面布满刮擦痕迹,雨披下的婴儿因被黄女士本能护住没大碍,但大女儿捂着眼上方直哼哼。
事发后黄女士赶紧送医,检查结果让人揪心:孩子眼部上方出现轻微骨裂,万幸眼球未受损伤,但每天清晨都会头晕,医生明确嘱咐至少需休养14天,彻底暂停所有游泳训练。
这场突如其来的撞击,直接把孩子磨了许久的选拔路给硬生生掐断了,除了身体的伤,经济账也一笔笔砸了过来。
为了培养女儿,黄女士提前购置了23节游泳私教课,单节课费267元,总费用近7000元,本打算趁选材班冲刺一把,如今因伤全停且机构无法补课顺延,这笔钱眼看要打水漂。
黄女士自己在摔倒时,兜里的苹果手机屏幕和摄像头被震碎,官方定损维修要4699元;电动车侧翻后外壳变形、后视镜脱落,预估修车费2000元;加上孩子已花掉的4000多元医疗费,总损失接近1.8万。
更揪心的是,这次骨裂错过的不仅是14天训练,而是整个游泳选拔的晋升窗口,对孩子和心理和黄女士的投入来说,都是难以用数字衡量的折损。
交警部门很快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黄女士无责,涉事大众轿车的驾驶员刘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按理说全责方该主动对接赔偿,可现实却卡在了保险和态度上。
黄女士后续打听得知,刘先生开的这辆车只投了交强险,没买任何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医疗赔付限额仅1.8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仅2000元,刨去医疗费的额度勉强够。
但手机、电动车、培训费这些加起来接近1.4万元,远超2000元的财损上限,中间巨大的缺口根本兜不住。
当黄女士找刘先生协商剩余损失时,刘先生回说自己已卖房卖车,眼下开的是家中长辈的车,手里没多余资金赔,一副无力承担的姿态。
记者后来试图联系刘先生未果,转而拨通了他妻子的电话,刘妻在电话里表示自己事发时不在现场,不清楚开门杀的具体细节,只听说当天在下雨,黄女士穿着雨披骑行靠近车辆才引发的意外。
她坦言起初家人还积极对接过,但耗得久了,开始质疑黄女士索赔的手机定损、电动车维修以及那近7000元游泳培训费的合理性,心里犯嘀咕怀疑有讹人之嫌,便不再配合协商。
在她看来事故不是主观故意造成的,不愿承担游泳培训这类间接损失,所有赔偿只肯按交强险那点额度走,剩下的一句你去起诉吧把路堵死,让黄女士走正规法律途径自己去折腾。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首先,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应由全责侵权人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及道交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不足部分若有商业三者险按合同赔,没有商业险或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自行赔偿。
本案中刘先生被认定全责且仅投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远不够覆盖手机、电动车及培训相关损失,其以卖房卖车没钱抗辩并不能免除法定赔偿义务,判决生效后若拒不履行,黄女士可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其他财产,包括银行账户、工资及其他可执行资产,无力赔付不是挡箭牌。
其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培训费属于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应予支持。
虽然法律未将补课费、培训费列明为法定赔偿项目,但多地法院已有判例认定,未成年在校生因事故受伤治疗休养,必然影响其专项训练或学业进度,为维持水平或避免选拔落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培训支出,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间接损失范畴内的合理财产损失。
黄女士女儿的游泳私教课是为选材晋升的必要投入,因骨裂医嘱停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费用,只要有合同、缴费凭证及医疗休养证明,法院通常会结合必要性酌情支持,全责方不能一概以间接损失拒赔。
最后,肇事方对索赔费用的合理性异议需承担举证义务,不能仅凭怀疑拒绝协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对已发生的医疗费、财损、合理培训费提供初步证据后,若全责方质疑费用过高或存在讹诈,应当提供相反证据如市场比价、过度医疗或不必要培训的证明,否则法院会依据受害人提交的有效票据和常理认定。
刘妻口头质疑手机定损、培训费不合理却未举证,仅以“非主观故意”不愿赔培训损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主观过失同样产生全额赔偿责任,协商阶段怼“你去起诉”虽是权利行使提醒,但并不能阻断后续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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