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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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会丧失司法救济的诉权

那么,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的,当事人还能信访维权吗?

最高院在《侯金萍诉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政府等不履行分配工作法定职责案》案中明确: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的当事人,仍有权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访维权与司法诉权是相互独立的救济渠道,互不替代。信访受理机关不能再指引当事人对已经丧失诉权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院认为,

本案因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通过上访渠道解决争议,属于信访事项的范围。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系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情况下,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争议,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的当事人,就相关事项提出信访的,不属于该项规定排除信访的事项。

牡丹江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以信访事项不属于信访范围为由,指引当事人对已经丧失诉权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和结果均不妥,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裁判观点简析】

起诉期限是司法救济的程序门槛,超过期限丧失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非全部维权权利。信访作为法定的诉求表达渠道,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当事人可通过信访反映相关事项,寻求行政层面的救济。

法律依据:信访与诉权相互独立,互不排斥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条款明确了起诉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司法诉权,但未限制当事人通过信访途径维权。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信访是法定的诉求表达渠道,与司法诉讼相互独立,当事人丧失诉权后,仍可通过信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操提醒:信访维权的核心要点

一是明确信访受理范围,需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受理情形。

二是提交完整材料,需提交信访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文书、事实证明等),明确信访诉求及事实理由。

三是遵循法定程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级机关、单位提出信访申请,配合相关部门核查工作。

此外,当事人信访后,若对答复意见不服,可按规定申请复查、复核,通过信访程序逐步推进维权。

周军律师提醒,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不代表丧失全部维权途径,信访仍是合法有效的救济方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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