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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欠债情况下,为逃避债务,有些夫妻会通过离婚协议转移共同财产。此时,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能否参照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相关条款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实践中有些分歧。
2025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第三条对此予以明确: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该类案件案由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具体审查要点,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审查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一年和五年的除斥期间适用有先后顺序,即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发生,就应当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只有在债权人不知道且客观上不能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发生,不能适用一年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五年的期间,两者不是并列关系,当事人不能进行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应如何理解。有观点认为,“从认知程度上来讲,知道离婚事宜与知道具体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是两码事,仅知道离婚事宜而不清楚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债权人根本就无法对债务人提起具体而明确的撤销权诉讼”,故“撤销事由”指的是具体的财产分割条款而非笼统的离婚事宜。
我认为,如果按照上述观点处理,相当于将“应当知道”的时间权利全部赋予给债权人。从理性经济人角度考虑,债权人会以实际调取到离婚协议的时间作为应当知道的时间,故该时间点取决于债权人,由此会可能会架空法律规定的“五年”时间。
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判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知道”的时间点最晚应当以执行程序结束(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判断标准。因在执行程序过程中,法院已经对债务人的婚姻、财产等情况进行查明,也会告知债权人。此时债权人知悉债务人已经离婚,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对债务人离婚事宜、财产分割事宜等进行必要调查或申请相关部门调查,故以该时间点作为一年的起算时间更为公允。
二、审查债务的性质
该类案件中,案涉债务应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是另一方向。该方向下,夫妻双方均为债务人,任一方全部财产均是保证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在夫妻间的归属变动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债权人没有造成损害,无须动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三、审查债务的形成时间
时间上,案涉债务应形成在离婚协议签订前。这并非要求债务的最终金额在离婚协议签订前达到具体、确定的程度,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了交易往来(签订合同时间为债务形成时间的原则),未来债权人可能会享有债权,债务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对该或然债务有了一定预期,其就存在承担责任的可能或前提。
四、审查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的性质
性质上,该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人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比如配偶的婚前财产、配偶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配偶的财产、配偶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或其他应当归配偶一方的财产等),配偶只是取回自己的财产,则债权人无权申请撤销。
五、审查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影响债权实现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相关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才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如何判断财产在夫妻间发生归属变动是否会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我认为,只要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则可初步认定财产分割协议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分割协议不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如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价值足以覆盖债权数额。
六、审查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明显不合理
在将离婚协议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时,要考虑家庭法与财产法的不同。
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婚姻解除过程中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协商达成的一揽子合意。其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附随性,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往往财产分割会考虑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抚养、财产的多样性、是否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因素,并非必须均等分割,故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了一方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
因此,在认定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明显不合理时,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是否存在离婚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或者离婚损害赔偿等事实,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的规定,予以综合判断。
同时,需兼顾对债权人和配偶另一方尤其是妇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平衡保护,即使夫妻所分财产存在差异,但只要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就不应当认定为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
七、审查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条款可能不止一项,每项分割的财产数额可能远超债权数额,此时需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的标的条款进行选择,如优先选择撤销哪一项分割条款。
来源:江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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