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的袁先生,7年前花3万多买了条84克的大金手链。牌桌上认识的朋友史某眼馋得不行,开口要借几天充面子。袁先生抹不开面子就借了,结果这一借就是7年。金价从当年涨到现在,手链市值已经超过10万,可史某就是不还。袁先生找了媒体帮忙,史某在电话里轻飘飘地甩了一句:“手链借给我老表了,他弄丢了,人还犯事被抓进去了。”3万变10万,7年了连个响儿都没听着。

一、牌桌上交的“兄弟”,开口就要借金手链

2018年,袁先生在牌桌上认识了史某,俩人经常凑一起吃饭喝酒唱K,看着关系铁得不行。袁先生买了那条84克的大金手链后,天天戴在手上,史某一眼就盯上了,开口要借几天撑场面。袁先生心里其实不太愿意,毕竟是3万多块钱的东西,可架不住平时“兄弟”长“兄弟”短的情分,硬着头皮答应了,还专门嘱咐了一句“千万别弄丢,用完了赶紧还”。史某答应得脆生生的,可这一借出去,就再也没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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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年里要了好多次,对方能拖就拖

从借出去那天开始,袁先生前前后后找史某要了好多次。今天说忙忘了,明天说东西不在手上,后天又说再等等,反正就是不给个准话。袁先生一开始还抹不开面子催太紧,想着都是朋友不至于赖账。可眼瞅着黄金价格一路往上涨,当年3万多的手链现在市价已经超过10万了,史某那边还是一点动静没有。袁先生这才慌了神,知道这个所谓的“兄弟”压根儿没打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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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者帮忙一问,对方甩出“老表弄丢了”五个字

袁先生实在没办法,找了媒体介入。记者给史某打电话,史某在电话里说得轻描淡写:手链我没留着,转手就借给我老表了,结果老表给弄丢了,现在老表还因为犯事被抓进去了,这事儿一时半会儿没法处理。最后撂下一句“年底之前肯定给解决”,可袁先生心里一点儿底都没有。7年了,从3万拖到10万,一句“老表弄丢了”就想把账抹了?

法律分析:

第一,借用关系到期后史某继续占有金手链,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袁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史某返还手链或按当前市场价值全额赔偿。

第二,如果史某将手链借给老表导致灭失,其仍应对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史某作为借用人,未经袁先生同意擅自转借他人,违反了借用合同的注意义务,手链丢失的损失应由史某承担。

第三,诉讼时效问题需注意。虽然借用关系持续存在,但袁先生7年间多次催讨,每次催讨都会中断诉讼时效。袁先生如果起诉,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催讨时重新计算,大概率未超过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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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酒肉朋友不能深交,贵重东西更不能往外借

袁先生这事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牌桌上喝两杯酒就称兄道弟的人,千万别当真。真正把你当朋友的人,不会开口找你借几万块的金手链去“撑场面”。但凡张嘴就提这种要求的,多半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

这件事告诉所有人三个道理:

第一,面子不值钱,真金白银才值钱。别因为不好意思拒绝就把贵重东西往外借,借出去的那一刻你就得做好拿不回来的准备。

第二,酒肉朋友靠不住,真朋友不会让你为难。饭桌上推杯换盏的情分,到了还东西的时候全成了空气。东西借出去是情分,还回来是本分,连本分都守不住的人,趁早远离。

第三,碰上这种事别拖着,该告就告。袁先生拖了7年,金价翻了好几倍,可对方该赖还是赖。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催讨没用就果断起诉,不当得利、侵权赔偿,哪个理由都能让他赔。

你把人家当兄弟,人家把你当冤大头。这7年袁先生等来的不是金手链,而是一个再明白不过的教训——酒肉朋友,一个都不能交。

讨论话题:

1. 3万借出去,7年后涨到10多万,还的时候该按哪个价赔?借的时候的价还是现在的价?

2. 史某把金手链转借给老表弄丢了,这个损失该算史某的还是老表的?袁先生该找谁赔?

3. 你身边有没有那种“借东西不还”的朋友?最后你是咋要回来的?来评论区说说你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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