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某村村民谢某某把房子租给46岁女子康某某后,没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也没怎么管。结果康某某竟在屋里干起了非法交易,被警方抓了个正着。警方对康某某和嫖客行政拘留5日,对谢某某罚款500元。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谁知村里直接依据村规民约,扣发了谢某某当年全部分红——那可是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收入!谢某某懵了:罚也罚了,分红还要扣?网友直呼:当房东不管好租客,真的会"破产"!
一、租客在房里干"生意",房东被罚500元
白云区某村村民谢某某有套房子对外出租,租给了46岁的康某某。但谢某某没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也没怎么过问租客在干啥。在村里人看来,康某某就是个普通租客,没人太关注她。
2024年7月19日,康某某与男子符某某达成交易,在出租屋里发生了亲密关系。当天,派出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清查行动,敲门进去时两人正在"干着活",被逮个正着,两人当场吓瘫。警方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康某某和符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
同时警方发现,屋主谢某某没按规定登记租客身份信息,存在严重管理疏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谢某某罚款500元。
二、罚款只是开胃菜,村里直接扣发全年分红
谢某某以为交完500块罚款这事就翻篇了。结果村里介入调查后,一纸通告直接让他傻了眼——依据村规民约第六章第三十一条和股份章程第二十八条之三,村里扣发了他当年全部分红。注意,是全部分红!对很多村民来说,集体经济的分红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支柱,几万甚至十几万,远比500块罚款狠得多。
通告一出,村里炸锅了。有人同情谢某某"损失惨重",但更多的是后怕。很多房东开始默默翻看自己的租客登记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有没有留?有没有向村里和派出所报备?那些以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房东,这回真真切切感受到——那间出租的房子不只是租金,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三、罚了款还要扣分红,这算不算"一事二罚"?
谢某某肯定不服:公安机关已经罚了我500块,村里凭什么又扣我分红?这不是重复处罚吗?
从法律角度看,还真不是一回事。公安机关的罚款是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村里的扣分红是内部治理手段,依据的是经过村民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一个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法律上这事儿咋说?
第一,关于房东未登记租客信息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谢某某罚款500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村里扣分红的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涉案村规民约经村民大会通过,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村规民约中明确写了"出租屋涉黄扣发全部分红",谢某某作为村民,应当遵守。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罚款是行政处罚,村里的扣分红是内部治理,二者性质不同,不构成重复处罚。如果谢某某认为村规民约侵害了其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但难度较大。
写在最后:出租房子不只是收租,更是担责
这件事给所有房东敲响了一记警钟——房子租出去了,责任可没跟着租客走。你不管,出了事,罚钱是轻的,扣分红才是真疼。
第一,房东必须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身份证要核对,信息要登记,该向村里报备的要报备。别觉得"麻烦",更别觉得"多此一举"。一旦出了问题,这些"麻烦"就是你免责的证据。
第二,出租屋不能"只收租不管理"。定期去看看房子什么情况,租客有没有异常,这不是侵犯隐私,是履行法定义务。真出了涉黄涉赌的事,一句"我不知道"救不了你。
第三,村规民约不是摆设。很多村规民约是经过村民大会通过的,有法律约束力。别以为"村里的规矩"只是吓唬人,真到了扣分红的时候,哭都来不及。
谢某某用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分红,换来了一个教训。希望其他房东别等到被扣钱了才想起来——管好租客,就是管好自己的钱袋子。
讨论话题:
1. 公安机关罚了500元,村里又扣了全年分红,你觉得这算不算"重复处罚"?村规民约的处罚力度该不该有限度?
2. 房东没登记租客身份信息,但也不知情租客从事违法活动,该不该承担这么重的责任?"不知情"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3. 如果你是村干部,面对涉黄出租屋,你会选择"按规定扣分红"还是"给一次警告机会"?村规民约该不该留有人情味的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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