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太紧张!湖北孝感,一男子因门诊排队琐事,竟当众掌掴拳打耳鼻喉科医生,致医生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左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男子事后未逃离现场但仅垫付部分医药费,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驳回缓刑请求,这起看似“偶发”的冲突,最终让男子在铁窗内为自己的情绪失控买了单。
(案例来源:新派新闻,人物为化名)
今年2月7日上午,在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当地某医院的四楼耳鼻喉科诊室里,前来就诊的患者络绎不绝,空气中弥漫着焦灼与病痛交织的气息。
男子汤某也是这支候诊大军中的一员,他怀着对身体不适的烦躁,夹杂在人群中等待叫号,然而,在排队就诊这个极易滋生摩擦的环节上,汤某内心的那根弦绷得太紧了。
不知是因为号序推进缓慢让他失去了耐心,还是他自认为排序存在不公,汤某与正在诊室里忙碌的耳鼻喉科医生胡某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
这并非什么深仇大恨,仅仅是门诊日常中再普通不过的排队纠纷,但汤某没能管住自己的脾气,冲突爆发的瞬间,理智在汤某脑海中彻底断线。
他没有选择沟通协调,也没有去找导医台申诉,而是将满腔的戾气直接倾泻在了正在履行诊疗职责的医生胡某身上,在众目睽睽之下,汤某率先抬起手,狠狠地扇了胡某两个耳光。
清脆的巴掌声在诊室里回荡,瞬间震慑住了周围的人群,紧接着,情绪彻底失控的汤某又挥舞着拳头,重重地砸向了胡某的面部。两巴掌加数拳,胡某的脸部在钝性击打下迅速红肿,鼻部更是遭受了重创。
这一连串的暴力动作发生在救死扶伤的医疗场所,发生在身穿白大褂的医务人员身上,整个过程短暂却极具破坏力,诊室里的秩序在这一刻陷入了混乱。
施暴之后,汤某既没有主动施救,也没有即刻离去,很快,医院安保人员及警方相继赶到现场,将停留在原地的汤某控制。
随后,汤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执行逮捕,此时的汤某,或许才开始意识到那一瞬间的拳头不仅打碎了医生的鼻骨,也彻底打碎了自己原本平静的生活。
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医生胡某面部遭钝性击打,致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左侧鼻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构成轻伤二级。
这意味着汤某的行为早已逾越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边界,稳稳地踏入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范畴,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法定刑。
事发后不久,汤某的家属虽然拿出了近6000元的医药费进行垫付,但这仅仅是部分赔偿,未能全额弥补医生后续可能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等损失。
案件移送到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后,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汤某的刑事责任。
鉴于汤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该案确系民间矛盾引发、家属有部分赔偿行为,检方依法提出了从宽处理的建议,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1个月。
与此同时,汤某的辩护人在审判阶段也极力争取,提出该案属于突发性、偶发性矛盾激化所致,汤某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结合其自首、部分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恳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轻伤二级是故意伤害罪入罪的硬门槛,医疗场所暴力应从严惩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即构成犯罪,轻伤二级已触碰刑律红线。本案中医生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左侧鼻骨骨折,完全符合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定性无误。
且根据《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依法严肃打击。
汤某因排队琐事在诊室施暴,对象为履职医生,场所为公共医疗区域,性质上不属于普通民间斗殴,社会负面影响较大,量刑上不宜过度从宽。
其次,自首与认罪认罚仅是“从宽”情节,而非“免刑”或必然缓刑的理由。
汤某案发后留滞现场可视作自首,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检方也因此给出了11个月的建议。
但《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需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汤某虽部分赔偿,却未足额弥补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谅解,难以印证其悔罪诚意已达标。
法院认定其伤医影响不良、不符缓刑条件,是在法律框架内对“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的落实,并非机械司法。
最后,部分赔偿不等于有效悔罪,经济赔付的完整性是量刑的重要刻度。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积极全额赔偿、获取谅解通常是争取缓刑的核心酌定情节。本案中汤某家属仅垫付近6000元,相对于医生实际受损而言只是杯水车薪,且审理期间无进一步弥补举动。
辩护人主张的“偶发矛盾”不能掩盖伤医行为的客观恶害,在未能修复被害人损失的前提下,法院选择实刑判决既是对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也向社会释放明确信号:排队焦虑、情绪失控都不是暴力伤医的借口,拳头落下之日,便是刑责加身之时。
综上,法院一审认定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的实刑,这纸判决,彻底击碎了汤某试图轻判缓刑的幻想,也将“伤医必惩”的司法态度彰显得淋漓尽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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