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新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建工解释(二)》)答记者问,系统阐明了这部将于 2026年6月30日施行 的新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与适用要点。这部共23条的新解释,是继2020年《建工解释(一)》之后又一重要规范。本文循着庭长的权威解读,梳理出与工程各方切身相关的六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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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施工人”退场,权利路径更清晰

答记者问特别说明,新解释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表述,改为区分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 三类。这三类原则上只能依 代位权 向前手主张权利,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二、挂靠、借用资质:协议无效,出借费拿不到

各种形式的资质借用(挂靠)协议一律无效,出借方不得主张借用费、管理费,并应移送建设行政部门查处。但在 工程质量合格 前提下,借用方可参照约定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知道挂靠情形的,应追加出借方为第三人。

三、农民工工资:直接诉权,欠薪先行清偿

明确农民工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享有 直接诉权,并落实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单位对欠薪的 先行垫付、先行清偿 责任。

秦律师提醒:农民工讨薪如今有了更直接的法律通道,遇到欠薪不必层层追问,可依《条例》主张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先行清偿。

四、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按比例结算

固定价格模式下,除另有约定或情势变更,人工费、材料费一般不予调整。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用 比例法:已施工比例 × 合同固定总价

五、审计不当然是结算依据

未约定以审计结算的,不支持以审计结论作为定价依据;约定审计的须在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竣工结算文件提交后一年)内出具,逾期或明显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 司法鉴定

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细化

① 范围仅限工程 价款,不含停工、窝工损失;② 债权受让人主张需“竣工验收合格+价款已结算+转让合同有效+已付合理转让款”;③ 基于物上代位,延伸至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④ 行使期限自协商变更后的应付款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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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优先受偿权是工程款回收的“王牌”,但范围、条件、期限都很严——施工方在结算和主张时应提前规划,尤其别错过行使期限。

律师提示

陈宜芳庭长在答记者问中强调,新解释以“工程质量合格”为诸多规则前提,体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导向,并对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下的维权路径作出更严格规范。无论施工方、发包方还是分包方,都应及时对照新规,审视合同与结算、维权方式。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与优先受偿权等领域积累了实务经验,如遇相关争议,欢迎交流咨询。

结语

读懂庭长答记者问,就抓住了《建工解释(二)》的精神与要点。工程领域的每一方,都值得对照新规,把风险防在前面。(可在公众号后台留言/私信咨询)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建工解释(二)》答记者问(202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