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网上有件事吵得很热闹,可我发现有不少人,在看到经营者的14吨鱼被扣押后白白腐烂掉,看到国家赔偿又出现了,看到警方被判赔钱的时候,虽然很愤怒,但是依旧没有弄明白这起事件中,真正可怕的点在哪里。
先简单说下怎么个情况:
吉林松原市有个经营者赵某,花钱从市场进了14吨胖头鱼,然后存放到了松原一处冷库里,贴牌成“查干湖胖头鱼”售卖,被举报了。工商局立案,派出所侦查,法院判赵某有期徒刑5年,罚款32万。
这个处罚怎么说呢?
重!太重了!作为一个旁观者,我只能说,你们逮到老百姓但凡有一点点问题,可真是狠狠的罚呀。
什么叫贴牌“查干湖胖头鱼”?
就相当于你进了一批螃蟹来卖,你明明进的是固城湖大闸蟹,结果挂了个“阳澄湖大闸蟹”的名头去卖。
再比如,你从工厂直接进了一批T恤,然后你说你的衣服叫"Nike"。
这就叫“侵权”。你侵犯了耐克的商标权,你侵犯了阳澄湖大闸蟹的商标权,人家是有品牌保护的。
可问题在于,这不妥妥民事侵权吗,罚款、赔偿商标权人、没收货物,这些我都能理解,然而直接把他刑事立案,是什么逻辑?
简而易之一句话,赵某有错,但“罪不至刑”。更别谈直接就是判了5年,罚了32万,14吨货也全腐烂掉了……这赵某他就贴了个牌,不知道的还以为他干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了。
他卖的还是真鱼,没有食品安全问题,更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这其实比那些卖假货的,以及给鱼注水、下药的商家要好太多太多了。
可事实上,后者那些商家,一般也就罚罚款,整改整改。反而前者,这个赵某,如此之惨。
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都懂的这点粗浅法律,工商局会不懂?派出所会不懂?法院会不懂?
有些不合理的事情,它既然发生了,那就一定有原因。我能想到的只有两点,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查干湖是松原的金字招牌,动了本地品牌的蛋糕,杀鸡儆猴肯定是旁观者的第一反应;
二是,有些时候,“打假”也是有任务量的,案子越大越好看。我记得前段时间,不是还有派出所跟人合作,一个吸一个抓么,为了完成指标。
但这我就要说了,你为了完成指标,可也不能这么过分,这么离谱吧?就这点事,判了别人5年?
被关了5年之后,赵某出来肯定不服,肯定也咨询了律师之类,提起上诉。改判:无罪。
这回法院审判的结果,跟我上面说的几乎一样:认定"虽有违法性,但尚不构成犯罪",吉林高院判决松原市公安局赔偿赵某62.7万元(经济损失)。后警方不服申诉,最高法驳回警方申诉,维持原判。
到这里,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真正的问题大家应该已经很清楚了,所以,三个讽刺的地方。
第一,赵某的5年刑期,谁来买单?
注意,上面虽然要求公安局赔钱,但那赔的是经济损失,是被他们封了两个月,因此而烂掉的鱼的钱。赵某5年的光阴、生意、以及家庭分离呢?没有人为此负责,错判了就错判了?
我看了好几遍报道,目前没找到说要“追究办案人员”的内容。
第二,明知继续放在冷库里,鱼就会烂掉,仍然任由它在冷库烂掉,这是对老百姓的财产的漠视。
这就是最大的争议点之一,警方的辩解是:鱼在冷库里,就是冷库的责任,跟我们无关。
法院明确否定了这种说法:东西是你公安机关扣的,你就是第一责任人,公安机关不开口,冷库负责人敢动那批鱼?仓储没有帮你处置和保全的义务。
所以,为什么在冷库报告“鱼要烂了”后,警方拖延了整整16天才去处理?老百姓的财产不是财产?这是一批整整14吨好好的鱼,是食物,是财物,就这样放在那里,让它烂。我完全看不懂,这是出于什么心理。
第三,62.7万,谁出?
有人说,法院不是判了么,派出所出呗。可问题是,派出所出,也还是“公共财政承担”,这算谁出的?
财政赔钱,个人无责,这不叫赔偿,这叫用纳税人的钱,为权力的任性擦屁股。
真正的派出所赔钱,那应该是扣办案人员的工资才对。否则,随便抓随便起诉,反正赔钱又不是他们赔,追责也不会追到他们头上,还有什么可担心的?
这其实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当年立案的警察、批捕的检察官、定罪的一审二审法官,有人被追责吗?这些人难道不应该被追责吗?
如今,赵某手握赔偿判决书,可能正坐在家里发呆。
五年前的他,大概怎么也想不到:贴个牌,能贴进监狱。更想不到的是,从监狱出来,还要再等近十年,才能等到有人为那批烂鱼买单。
至于被关了5年失去的青春——至今没有答案,估摸着,也不会有什么答案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