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商事交易中多层嵌套持股模式十分普遍:债权人生效裁判确定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追加该公司瑕疵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后,债权人往往会再次申请追加该股东的上级出资人(股东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实务中大量存在债权人认为只要上游主体存在出资不实,即可在执行程序中层层追加、无限穿透追责,但该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不予支持。
由此衍生核心法律问题:执行程序能否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多层出资瑕疵情形下债权人合法救济路径应当如何界定?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25-08-2-277-001给出明确答案。
一、执行追加坚持法定与审执分离双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仅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偿债时,可追加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直接股东、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该条文仅限定债务人公司的直接股东,并未设置连续追加上层持股主体的规则。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本质是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有限扩张,突破原有诉讼当事人范围、直接设定第三方实体债务,该制度仅为简化债权实现、适度提升执行效率,不能无边界扩张适用。
实体责任、过错事实、出资义务的认定属于审判权范畴,执行机构无权不经诉讼直接对多层主体作出实体责任判定,若允许层层追加,会完全混淆审判与执行的职能边界,剥夺上层股东举证、抗辩、上诉的法定诉讼权利。
二、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追责边界
公司法核心制度为法人独立责任、股东有限责任。
每一层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各自以全部财产对外担责,股东仅以认缴出资为限对本公司承担义务,并不对下级公司的债务天然负有清偿义务。
下级公司债权人与上层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出资瑕疵责任具有相对性:股东仅对其持股的目标公司负有资本充实义务,该义务对应的权利人是其参股的公司,而非下级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即便中间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跨越两层法律关系,要求更上游出资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多层出资瑕疵的责任阻断规则
中间层公司自身即便因出资瑕疵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自身的股东出资义务,仅属于中间层公司的财产债权,并非本案执行依据对应的法定责任主体。
执行程序只能处理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不能在同一执行案件中,一并审理中间层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资本纠纷。若强行连续穿透,等于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叠加多层独立商事法律关系,违背一案一诉、法律关系区分审理的基本诉讼规则。
同时,部分场景下瑕疵出资股东已通过股权转让、债务代偿等方式补足出资、承担过赔偿责任,执行程序无法完整核查多年股权流转、代偿事实,贸然追加极易造成重复清偿,损害上层主体合法财产权益。
四、债权人合法救济的法定区分路径
债权人并非完全无法向股东的股东追责,但必须区分程序:
其一,执行阶段仅能追加债务人直接股东;
其二,若直接股东无清偿能力,债权人需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单独起诉该股东的上级出资人,通过完整庭审举证、质证、实体审理,查清多层出资、股权转让、代偿、人格混同等全部事实后,再由审判机关判定上层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不得在执行环节一次性连续追加。
五、结论
现行执行变更追加司法解释仅允许追加债务人公司的直接瑕疵股东,无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的法定依据,执行程序中不得层层穿透追加上层出资人,该做法违背审执分离、追加法定两大核心原则。
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划定追责边界,出资瑕疵责任具备相对性,股东仅对自身持股企业承担资本义务,不对隔层企业外部债权人负有法定补充清偿责任,无限穿透追责缺乏实体法支撑。
作者简介:
布安山律师|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专业公司法、股权、解散清算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执业,近20年河南商事法律从业经验。
布安山律师长期深耕公司法领域,精通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清算责任等商事诉讼;擅长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尽调、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解散注销清算全流程非诉业务,专注处理公司法领域诉讼纠纷及非诉业务疑难问题处置。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