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陈若龙 华姣

实习生 古心悦 陈俊豪 翟子婷

一次违规作业,一场肆虐大火,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近日,由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在建厂房失火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名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刑。7月24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2023年7月24日,辖区某企业新建厂房进行管道固定施工。施工负责人蔺某下达施工指令,由黄某安排施工人员华某、曹某、明某三人实施电焊作业。作业过程中,高温焊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连续扑救4个多小时才彻底扑灭,此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超300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现场负责人、一线施工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未配备防火阻燃防护器材等;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疏于履职,未开展现场安全巡查,放任违规电焊施工。

事故发生后,因涉案工程多方承揽、人员层级繁杂、岗位职责划分模糊,案件事实、责任认定难度较大。铁山区检察院获悉后提前介入侦查,紧扣施工主体责任、岗位权责清单、安全生产培训状况等10类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42条侦查建议,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现场到底是哪几个人开展了电焊作业?”承办检察官发现,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仅认定施工人员华某和曹某使用了电焊,建议对明某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认定明某参与电焊作业,双方证据认定存在分歧。

为还原事实、精准定性,承办检察官开展实地复勘,赴案发现场比对管道焊接痕迹,对华某、曹某、明某开展针对性讯问,结合现场工具、作业流程、证人证言综合分析研判,最终确认明某参与了电焊作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针对拟追责人员,案件承办人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企业实际履职情况,依法剔除3名不构成犯罪人员,最终确定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该认定意见被公安、法院全部采纳。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7名被告人为80、90后务工人员,是各自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一旦实刑入狱易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为此,承办检察官主动对接涉事企业负责人开展释法说理:本案火灾损失已通过保险理赔,事故系过失犯罪,涉案人员主观恶性较小。企业充分考量被告人家庭现实困难,自愿出具了谅解书。7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到案后深刻认识自身违法危害,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铁山区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量刑意见。

近日,铁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安全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施工负责人蔺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现场管理人员黄某、电焊工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电焊工曹某、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判决作出后,7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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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