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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摄影器材租赁诈骗

——致大理旅游从业者的风险提示

暑期旅游旺季已至,大理迎来客流高峰。摄影器材租赁作为旅拍服务的重要环节,关系着广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近期,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不法分子以租赁相机、镜头、无人机等摄影器材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给部分经营者造成了财产损失。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一、审慎核实承租人身份

签订租赁合同前,请务必核实承租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确认人证一致。对于短期内多次租赁高价值器材、对合同条款不作审阅即催促交付设备等情形,建议适当延长核验时间,审慎作出判断。

二、规范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载明租赁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金额、归还方式、损坏或遗失的赔偿责任等核心条款。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确保权责清晰、有据可查。

三、留存完整交易凭证

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可追溯方式收取租金和押金,减少现金交易。同时妥善保管承租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清晰照片、合同文本、付款记录及双方沟通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四、加强行业风险信息互通

同行之间可依托行业协会、工作联络群等渠道,对异常租赁行为进行必要的信息沟通。如发现同一承租人多次在不同经营者处租赁器材且行为反常,应及时相互提醒,共同防范风险。

五、依法及时维权

一旦发现器材无法收回或承租人失联,请尽快整理好全部合同及凭证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完整的证据链有助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追赃挽损。我院将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规范的市场秩序需要每一位从业者共同守护。希望大家在服务游客、诚信经营的同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让大理的旅游市场更加健康有序。

来源: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平安大理

编辑:杨润婷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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