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业委会做了多少事、做得多卖力,总有一些业主始终抱着怀疑的目光:你们是不是从中捞了好处?这种不信任一旦扎下根,再想挽回就异常艰难。究其原因,业委会在运行中的一些常见情形,往往是造成信任割裂的关键所在。

一、程序空转:重大决策不守规矩

业委会的权力来自业主的授权,其行为必须受《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规约的约束。但现实中,少数业委会嫌麻烦、图省事,常常绕过程序蛮干。比如,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本应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有的业委会却自行拍板,结果新旧物业同时进场、各收各的钱,卫生却没人管,整个小区乱成一锅粥。

再如,公共收益怎么用、维修资金怎么花,都要经过业主大会点头。可有的业委会财务管理随心所欲,把大额支出拆成小额分次支出,规避监管;甚至擅自将小区公共资金借给别人牟利。这种把规则当摆设的任性做派,直接消解了业主的信任基础。

二、以权谋私:把小区管理当成了生意

业委会的立身之本是为业主谋公共利益。但个别成员进入业委会后,初心抛在脑后,把公共事务当成了捞油水的门路——工程拿回扣、选聘物业收好处、侵占公共收益,屡见不鲜。

近年来,业委会成员因受贿、职务侵占被判刑的消息时常见诸报端。例如,有小区业委会主任收受物业公司好处费190多万元,最终获刑8年;还有业委会以“帮物业续聘”为筹码,索要40万元好处费,交易不成反被物业公开举报。这些害群之马虽然只是少数,却足以给整个群体贴上污名标签,让所有业委会成员都背上“黄泥巴掉进裤裆”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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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黑箱:业主的知情权落空

信息公开是做出来的信任。按规定,小区公共收益、维修资金收支等财务信息必须定期向业主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业委会公开的内容语焉不详、数字笼统,业主看了等于没看;更有甚者干脆不公开,问起来就含糊其辞。

据统计,近三年全国业主知情权纠纷诉讼超过千起。上海某小区业主多次要求查阅账目被拒,最终告到法院才得以复印财务凭证。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把业主蒙在鼓里,猜疑和谣言自然会填满信息的真空。

四、回应疲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业委会成员多为退休人员或兼职人员,时间、精力、专业知识都有限。不少人刚上任时满腔热情,干了一段时间发现两头受气—业主不满意,物业不配合,居委会协调起来也费劲,热情消磨殆尽后便消极应付,甚至直接“躺平”。

有的业委会虽设了接待日,但宣传不到位,业主压根不知道找谁反映问题。再加上业委会与居委会在职能上时有重叠,碰到问题互相推诿,业主反映的事久拖不决,慢慢就形成了“业委会不作为”的印象。而小区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尤其是《民法典》实施后,参与表决门槛提高,召集难度进一步加大,很多事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进一步削弱了业主的耐心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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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丢掉的信任找回来?

信任失了,补救起来绝非一日之功,但可以从几个方向持续努力:

首先,把制度的篱笆扎紧。当前规范业委会的法律法规分散在《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规定中,不够系统,甚至存在“上下打架”的情况。比如,对业委会参选资格的限制,有的地方法规设置的门槛过高,导致候选人难产;对“三分之二参与表决”的理解,各地操作不一,让很多议题无果而终。可以考虑在《民法典》中增设业委会专门章节,对业委会的法律地位、权责边界、财务审计等作出系统性规定。特别是业委会目前没有法人身份,开户、诉讼都处处碰壁,赋予其非营利性法人地位,既方便其履职,也便于监督,名正才能言顺。

其次,把人选好、管好、帮好。业委会掌握着小区大额资产,选人必须把好关口。要引导那些既有公益心又有专业能力的业主参选,把德才兼备的人选进来。同时,可以推动建立业委会联合会或协会,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专业事务。有条件的,可以在业委会内设专职秘书,负责日常接待和信息公开,让业主找得到人、问得清事。

最后,理顺社区治理“三驾马车”的关系。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各司其职,谁也离不开谁。业委会既要监督物业,也要学会合作;居委会对业委会负有指导职责,但也要尊重其自治属性。三者若各拉各的调,互相拆台,业委会再努力也难获得业主认可。只有三方形成合力、良性互动,业委会的信任重建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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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业主对业委会的信任,不是靠喊口号喊出来的,而是靠合规的程序、干净的作为、透明的信息和及时的回应,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这个过程漫长而艰难,但除此之外,别无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