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复审与无效请求审查部分的修改涉及审查决定的构成、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原则、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文本的提交等相关内容。本报特邀请业界专家共话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复审与无效请求审查部分的修改内容。

作者:郝明英 郑沛澍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是我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程序的延续,亦是保障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的必要行政救济途径。专利复审程序针对专利申请在初审、实审阶段被依法驳回的情形设立,是专利申请人争取合法授权的行政救济,能够有效弥补单次审查可能存在的偏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对专利授权行为的行政纠错,其设立源于专利审查阶段存在审查能力的局限性与审查周期的有限性,该程序不仅能够纠正错误与不当授权,还能维护专利权效力的稳定性,并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平衡。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水平的提高,专利数量与质量稳步提升,但市场主体的专利布局、运营与维权需求日趋多元复杂,专利复审无效程序运行也面临一定的现实困境,如少数请求人通过形式上调整理由或证据来规避“一事不再理”原则、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等。因此,如何在允许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同时有效规制程序滥用倾向,是专利复审无效程序完善的重点。

2025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涉及专利复审无效审查部分的修改是对近年来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制度回应,也是提升专利审查质效、优化程序规则的必然要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修改的主要内容

在审查决定的结构方面,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将“审查决定包括下列部分”调整为“审查决定通常包括下列内容”,同时删除了“对于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案由部分”的专门规定。上述修改明确了本节所列内容为审查决定的“通常”构成内容而非“固定”构成内容,合议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决定的结构。同时,删除对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案由的专门规定,使其与总体要求保持一致,避免因个别类型决定的特殊规定,对其他类型决定产生误导性参照。这一修改在保证审查决定规范性的基础上,增强了审查决定的针对性与说理性,有利于提升审查决定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

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二款确立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此次修改进一步细化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中的相应规定由“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修改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修改的关键在于将“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纳入该原则的规制范畴,例如仅对无效宣告的理由或证据在形式上作简单调整与变换,但待证事实实质相同的情形,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这并非对原则本身的突破,而是对原则适用边界的拓展与澄清,将实践中的共识予以书面明确,有助于维护审查决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提高程序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清晰、稳定的预期。

在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方面,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虽然该条未对请求人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但“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表述,内含请求人应该具备真实意思表示之义。实践中出现的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例如虚构请求书、代签或冒签委托文件等行为,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损害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公信力与市场竞争秩序。此次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新增第(2)项,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这一修改在诚实信用原则与公众参与之间实现了审慎的平衡,既规制了恶意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又未对公众依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进行限制,从源头上排除了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请求,有助于防范无效宣告程序的滥用,维护制度的公信力。

在修改文本的提交规范方面,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项下新增“4.6.4修改文本的提交”,明确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以“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的方式清晰地说明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及内容,并规定对于专利权人在同一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多个修改文本均符合相关规定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其余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基础。这一修改填补了此前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文本提交方面的规范空白,修改对照表有助于引导专利权人系统梳理各项权利要求的修改情况,避免因表述不清而产生与修改本意不符的疏漏;明确多个修改文本的确定规则,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对审查文本的清晰预期,既便利无效请求人的法律应对,也有助于提升审查效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修改的制度价值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复审与无效请求审查部分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在专利审查制度程序公正性与审查效能提升方面的积极探索。

一是强化了审查决定的既判力与程序公正性。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拓展至“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避免了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从而导致程序的无效循环;也保障了专利权人不因重复程序而承受不必要的负担,促使其集中于技术创新活动。这一“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逻辑,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界定重复起诉的标准一脉相承,使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是提升了审查效率与程序运行效能。在审查决定结构方面,赋予合议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决定内容的空间,既避免了形式要求对审查资源的过度占用,也使审查决定的说理性更强,从而使当事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决定的结果。在修改文本提交规则方面,要求专利权人以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的方式清晰说明修改内容,并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本为准,明确了修改文本的提交形式和确定规则,审查效率得以提升。在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方面,通过前端审查排除冒用他人名义等恶意行为,从源头有效防止行政资源的不当消耗。上述修改有利于推动专利复审无效程序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提升审查效率的目标。

三是实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众参与的平衡。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一方面明确规制了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委托文件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维护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公信力与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范围仍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社会公众可以依法对授权不当的专利提出挑战,从而发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作为公众监督机制的功能,进而实现了既堵住程序滥用漏洞又保障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目的。

综上,专利复审无效程序是对专利权有效性的再确认,其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促进确权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该程序的高效运行有赖于一套能够有效识别并排除程序滥用的规则体系,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思路,将规制节点前移,促进程序公正性与审查效能的双重优化。通过“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认定,避免同一事实被反复审理;通过真实意思表示的前端审查,在程序启动之初排除非诚信行为;通过明确的修改文本提交规则,减少后续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这些措施共同在源头上消解了潜在的制度运行成本,使程序的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修改后的规则为各方参与者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行为指引,专利复审无效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和审查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进而更好地发挥激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你可能还感兴趣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完善专利复审无效制度 优化程序公正性与审查效能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 辑:李 倩

责 编:孙雅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