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山西介休法院一审无罪判决、晋中中院作出的二审维持无罪裁定,让一位年近七旬的农村老人,摆脱了刑事追诉的重压。这场因邻里琐事引发、最终酿成人命悲剧的案件,以“不能认定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存在疏忽大意过失”的裁判要旨落下帷幕,为司法实践处理“特殊体质介入型”过失犯罪案件,树立了理性、审慎的归责标杆。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崔某宁,案发时68岁,小学文化,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村老人。2020年10月30日早晨,他在村西垃圾池旁为铺豆子而扫地,同村村民宋某祎拉来煤灰倒在旁边,铲煤泥时把崔某宁存放在柴草上的塑料挖开了。崔某宁上前阻拦,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宋某祎持铁锹、崔某宁持扫帚,发生了轻微肢体冲突。在场的村民将二人拉开后,宋某祎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尸检鉴定显示,宋某祎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因是“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情绪激动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宣告崔某宁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晋中中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那么,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逻辑?

一是预见能力的个别化判断:拒绝“客观归过”的事后推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里的“应当预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第二,行为人当时具有预见的能力。两者缺一不可。而预见能力的判断,绝不能采用“事后诸葛亮”的全知视角,必须以行为时的具体情境、以行为人本人的主观条件为基准。本案中,崔某宁年近七旬,比被害人还年长两岁,小学文化,一辈子务农,没有任何医学知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事先知道宋某祎患有冠心病。在他的人生经验和认知水平里,拿着扫帚与人发生轻微推搡,怎么可能预见到对方会因情绪激动而心脏病发作死亡?法院据此认定其“不具有预见能力”,这完全是从行为人主观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判断。司法不能站在上帝视角去苛求一个普通人,不能用死亡结果的惨重去倒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二是客观归责的规范限缩:特殊体质的风险不能转嫁给行为人。

本案因果链条上有一个显著特征:被害人患有严重冠心病,这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关键内在因素,行为人的轻微冲突只是引发了被害人情绪激动的外在诱因。刑法上的归责,从来不是“有条件关系就一概追责”的粗放逻辑。轻微的口角、推搡,属于邻里日常纠纷中难以避免的低烈度冲突,它并没有制造出超越社会生活通常容忍限度、足以导致死亡的风险。真正制造死亡风险的核心因子,是被害人自身潜在的、不为外人所知的严重疾病。如果把这一特殊体质的风险完全转嫁给行为人承担,那就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在和他人发生日常争执时,都必须假定对方是一个“随时可能因情绪激动而猝死”的人,这显然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也无限扩张了过失犯罪的归责边界。

三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恪守:不因结果惨重而动摇罪过认定。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刑法的生命线。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他的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更要看他行为时主观上有没有罪过——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宋某祎的死亡令人痛心,一条鲜活的生命在邻里冲突中戛然而止,这是任何人都不愿看到的悲剧。但刑事审判不能被情绪裹挟,不能因为死了人,就一定要找一个“责任人”来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严格审查崔某宁的主观心态,在确认其既无预见义务、也无预见能力之后,依法宣告无罪,这正是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坚定守护。无罪判决不是对被害人家属痛苦的漠视,而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敬畏。

四是刑法谦抑的司法践行:民事与行政手段不应缺位,刑事不应越位。

邻里纠纷、轻微冲突引发的意外后果,社会有着多元的调整机制。民事赔偿可以填补被害方的损失,化解矛盾;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惩戒不文明行为,维护秩序。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保持谦抑,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足以规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才能动用。本案中,崔某宁的行为并没有超越邻里日常冲突的范畴,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的程度。法院选择坚守刑法谦抑原则,这不仅是对崔某宁个人的公正审判,更是对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种司法引导——不能一遇到人命事件,就本能地诉诸刑事手段。

山西介休法院、晋中中院以专业和担当,顶住了死亡结果带来的压力,作出了这份标志性的无罪裁判。它没有因为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动摇对过失犯主观要件的严格审查,没有因为舆论或情感的压力而放弃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坚守。让公众看到:刑事归责需要条件因果关系,更需要规范评价;需要客观危害,更需要主观罪过。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死了人就要有人坐牢”的朴素法情感压力,法院并未被结果导向的思维定势所绑架,而是穿透死亡结果看行为风险,穿透客观因果看主观能力,穿透外在诱因看内在病理。让公众看到:司法不应是“以命抵命”的简单算术,而应是对罪责刑相统一的深度审视。

我们应该为山西介休法院、晋中中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致敬!为坚持理性辩护、推动实质公正的辩护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介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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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