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诈骗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关键因素。公诉机关在承担举证责任时,需结合行为人的经济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等客观条件进行推定。例如,若行为人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集资或贷款,并在事后拒不归还或隐匿财物,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推定的适用需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进行,不能仅凭外在形式特征而忽略实质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推定的适用应谨慎,避免因不当推定导致冤假错案。张春律师指出,行为人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投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不能简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黄某某和李某的案件中,法院均因证据不足而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强调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因此,检察院在指控诈骗罪时,必须严格履行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时应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以保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正文
诈骗相关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1年纪要》)和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7年纪要》),对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
《2011年纪要》指出,如果集资后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或者行为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并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17年纪要》进一步明确了以下情形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足以支付全部本息的;(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导致资金缺口较大的;(4)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归还本息的。
尽管这些规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供了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也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还应具备其他限定条件。
张春律师指出,对案件基础事实的梳理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完整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一些司法机关仅因行为人改变了资金用途而未专款专用,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做法并不符合认定基础事实的条件。张春律师认为,尽管行为人可能违背了资金使用的约定,但如果资金被投入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并且行为人有偿还该笔款项的意愿和行动,就不能简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张春律师办理的W某某案件中,公安机关认定W某某声称借款用于黄金生意和债权车单生意,但实际上用于投资别墅、酒吧等项目,并用以偿还旧债,从而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张春律师通过专业的基础事实分析和法律观点论证,成功否定了这种错误的推定。
在刘某某涉嫌诈骗案中,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单某某与民生银行信贷员刘某某合谋,在某某区以倒贷为名,骗取民生银行客户赵某某385万元、张某某124万元,总计509万元。该笔款项被单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虽然案件表面上看似符合《2017年纪要》的相关规定,但司法人员对该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争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在审查阶段首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将证据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考虑到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判决,因此将案件报送市检察院审查。市检察院建议起诉,并将案件重新交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然而,在法院审理期间,检察院撤回了起诉。最终,检察院认为,经过审查并起诉至法院后,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案号: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127号】。
如果刘某某被认定构成诈骗罪,他可能面临无期徒刑。如果不是成功推翻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起诉几乎不可避免。从审理流程来看,市检察院曾建议起诉。
张春律师认为,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是否可以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争议。在市场中,正常融资需求的个人或企业在借款到期后寻求其他资金来源以周转是常见现象,有时银行甚至会主动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因此,对于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需要通过筹集资金来偿还前期债务以维持运营的行为,不应简单地按照诈骗犯罪来处理.
在黄某某的案件中,黄某某曾向银行贷款560万元,后又向薛某某借款56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提供了虚假的房产证作为担保。2009年,黄某某以其位于莆田市的房产及其兄弟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工商银行莆田市分行申请了560万元的贷款,该贷款于2012年9月24日到期。2012年6月14日,黄某某再次以这些房产为抵押申请了600万元的贷款。次日,黄某某以正在申请600万元贷款且手续已审批为由,向薛某某借款560万元,用于偿还其在工商银行莆田市江口支行的贷款,并出具了欠条,注明由黄金某某公司担保。2012年6月18日,黄某某在房管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时,因提供的房产证被发现是伪造的而未能解押,工商银行的600万元贷款也未能发放。薛某某因无法追回欠款,于同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黄某某诈骗。黄某某在得知报案后逃往外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高息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经营活动。认定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其虚构部分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视为民事欺诈行为,相关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撤销了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改判黄某某无罪。
相关司法人员在“裁判理由”中指出,认定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不足,具体理由包括:
1.黄某某在向林某某和王某某借款时,其抵押的土地和房产评估报告显示,扣除银行抵押贷款后,公司资产的余值及其个人房产价值与借款金额基本持平,表明黄某某具备还款能力。
2.黄某某将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活动,未能及时还清借款是由于股票投资亏损和续贷手续问题,而非个人挥霍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黄某某在向薛某某借款560万元未付息即案发前,对其他借款人都有支付利息的行为,显示其有还款意愿。
3.黄某某是在得知薛某某报案后才逃往外地,与获取资金后立即逃匿的情况有明显区别。
综上所述,可以排除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张春律师指出,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结合社会经验来判断。例如,黄某某将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将资金投入高风险领域可以被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具有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获得收益或实现资金大幅增值的潜在可能性。对于这类行为,即使出现了财产损失,也很难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再如,李某谎称其经营的某饲料有限公司需要购买农产品原材料,并制作了虚假的购销合同,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导致银行损失225万元。经调查,李某并未将贷款用于购销农产品,而是声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但未能说明具体去向。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具有非法占有该贷款的主观目的,也无法排除其将贷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可能性,因此认定李某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2011年纪要》,如果行为人未将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所用款项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完全不符,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上述判决表明,即使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这一点,在无法排除行为人将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也不能作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在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关键因素,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直接证据的不足。公诉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并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谨慎使用推定,以避免冤假错案。《2011年纪要》和《2017年纪要》细化了资金使用的规定,明确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条件。然而,司法实践中仍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张春律师指出,行为人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投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时,不能简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黄某某和李某的案件中,法院均因证据不足而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强调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因此,检察院在指控诈骗罪时,必须严格履行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时应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以保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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