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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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装饰装修行业中,挂靠施工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多数被挂靠企业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自己仅出借施工资质、收取少量挂靠管理费,未实际参与施工、未投入人力物力,工程款的收支纠纷与自身无关,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那么,被挂靠单位能否以仅为出借资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最高院入库案例《上海某某公司诉南通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被挂靠人是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其不仅是付款义务的承担者,也是主张应得款项的权利主体。被挂靠人有义务积极追讨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而不应以挂靠为由拒绝承担义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丙公司和南通某某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宋某是南通某某公司指派的驻工地代表及合法代理人,挂靠关系是发生在其与宋某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南通某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对外仍应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南通某某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上海某某公司施工,虽然南通某某公司主张该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系宋某私刻,但工程系以南通某某公司名义承接,宋某持南通某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也是南通某某公司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南通某某公司确认其与宋某之间系挂靠关系,即使其未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宋某也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其对外以南通某某公司名义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对南通某某公司具有约束力,应由南通某某公司承担责任。

《班组应付款协议》中关于南通某某公司如何付款仅是双方对具体付款流程作出的约定,协议内容并不能体现各施工班组明确表示放弃向总包方南通某某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故南通某某公司应向上海某某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

【裁判观点简析】

首先,对外合同效力与主体约束优先。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验收凭证的签约主体均为被挂靠公司,其是法律层面唯一的合同履约主体与结算主体,依法享有工程款结算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对应付款义务,权利义务不可割裂。

其次,挂靠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定对外责任。双方关于“出借资质、不担责”的私下约定,仅约束挂靠双方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司法裁判规则与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债权。被挂靠公司通过出借资质获取管理费收益,享受挂靠模式带来的商业利益,就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只获利不担责。

最后,合同相对方已履约,理应获得对价。案涉工程已实际施工,根据等价有偿原则,其依法享有工程款获取权,被挂靠公司拒付工程款无任何法律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挂靠模式下权责统一,被挂靠单位作为对外名义主体,不得以仅出借资质为由拒绝付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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