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卧龙区"DCCB借某链"诈骗案侦办停滞调查
张成年今年78岁。两年间,从方城县博望镇往返南阳市公安局22次,自掏路费八千余元。他只想问:自己和村里50多人被骗的115万余元,还能追回来吗?
2024年5月17日,卧龙分局立案告知书写明“有犯罪事实发生”。2025年3月21日,南阳市鲁市长接访要求“加快侦办”。
如今2026年7月,嫌疑人刘某博、王某荣、李某武——骗了50多人、115万余元——至今无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这个案子,到底是破不了,还是没人想破?
一、两年两局,卷走百万
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博、王某荣在南召县及卧龙区石桥镇设立工作室,以“DCCB借某链”投资项目为名,通过微信传播、召开宣传会、介绍人拉人头等方式,公开宣称“500天拿2至3倍收益,每天释放2%”,吸引群众投资。
受害人提供的宣传手册显示,“DCCB借某链”被包装成具有“权威背景”的区块链项目。刘某博自称“南召社区社区长”,王某荣为“南召社区领导人”,李某武则打着“数某通事业创始人”“全国运营总指挥”的旗号。三人在当地建立了层级分明的推广体系,甚至设立了“南召社区河东借某链服务中心”,制作了专门的事业手册和收款凭证。
“DCCB借某链”关网倒闭后,三人又推出第二个平台“数某通”,运营不到两个月再次关网,又一批群众上当受骗。前后两年,两次设局,换着名字骗,骗完一批换下一批——直到关网跑路,受害人才意识到,从头到尾这就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
据受害人自行统计,博望镇及周边地区受害群众达50余人,被骗资金共计1158191元。
二、50余户农民,115万余元血汗钱
交款名单显示,受害者多为方城县博望镇农民,年龄偏大。金额从700元到8万元不等,许多人倾尽了积蓄。78岁的张成年是受害人代表之一,他个人投入26300元,至今分文未回。
一份由受害人整理、办案单位接收的“南召社区河东借某链服务中心”交款名单共5页、47个账户,名单上清晰列明了交款人姓名、金额、收款人(王某荣、刘某博)、证明人及交收款时间。另一份手写统计名单则记录了“河东被骗资金化名册”,涉及数十人。
多名受害者家庭因被骗陷入经济困境,有的夫妻离异,有的背负债务,有的至今未能走出阴影。一位受害人在材料中写道:"很多家庭债台高筑、经济拮据,造成极为严重的恶果。"
三、立案两年多,案件原地踏步
2023年8月,受害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5月17日卧龙公安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
立案后,办案单位查获作案电脑、收款工具,完成32名受害人询问笔录,固定资金流转记录、虚假宣传资料。办案单位内部情况分析也承认:"诈骗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资金损失记录等证实""已收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诈骗行为成立。"但立案26个月,嫌疑人刘某博、王某荣、李某武至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钱款分文未回。张成年等5人往返卧龙公安分局、卧龙区人民检察院22次,自垫费用八千余元,答复始终是"嫌疑人无偿还能力""证据不足"。
2024年8月、12月,卧龙公安分局信访部门两次出具《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称已转送经侦大队,提供王某大队联系方式。然而受害人代表多次联系后,案件状态始终停留在"处理中"。
矛盾绕不过去:立案告知书白纸黑字写着"有犯罪事实发生",办案人员口头却说"证据不足"。既然证据不足,当初凭什么立案?既然已立案,又凭什么用"证据不足"来搪塞?32份笔录、收款工具、资金流水俱在——若这都不算“足”,办案机关认为还需要什么?
四、市长批示四个月,电话打了无人接
2025年3月21日,时任南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鲁市长,专门接访了张成年等五位受害群众代表。当日,卧龙分局经侦大队长、主办民警等十余人一同参会。会上,鲁市长明确要求卧龙分局“速查速办”本案。
作为分管全市公安工作的主要领导,他的意见对办案单位具有极强的督导效力——既是市政府的督办要求,也是公安系统的侦查指令。
然而,四个多月过去,办案单位不仅未向受害人作出任何进展通报,案件侦办反而依旧陷于停滞。
受害人多次拨打卧龙公安分局刘某警官电话。通话记录显示:7月20日2次、7月21日1次、7月22日2次——三天累计5次,均未接通。
《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立案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侦查,证据确实充分应移送起诉,并应及时追缴赃款赃物。
截止目前为止,办案单位至今未对三名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未全面开展财产查控,对其房产、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是否已被查封冻结,受害人未获任何书面告知。
五、法条写在纸上,谁来落在实处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115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第64条更明确要求,违法所得必须追缴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追赃挽损是法定侦查环节,而非"附加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及时侦查、全面取证;《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亦规定,无正当理由长期消极怠办,纪检监察机关可依规追责。
法律写得清清楚楚,但对照本案:三名嫌疑人刘某博、王某荣、李某武诈骗115余万,立案26个月,至今无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名下房产、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是否查封冻结,受害人未获任何书面告知,赃款流向亦未启动核查。法律明文规定的追赃、侦查、监督程序,在本案中几乎全部悬空。
法条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执行它的人。
六、追问
追问卧龙公安分局:32份笔录、收款工具、资金流水俱在,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若足以立案,为何26个月未侦查终结??三名嫌疑人名下房产、银行卡、支付宝是否已查封冻结?115万余元流向何处,是否已展开核查?
追问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立案26个月仍无实质进展的案件,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是否已依规启动?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消极履职、不作为的情形,是否已纳入核查范围?
七、结语
50余位农民,115万余元血汗钱,需要一个交代,而不是一纸"已转送处理"的告知书,更不是一个永远无人接听的电话号码。
正义可以等,但不应被无限期拖延。
(本文所有事实依据均来源于受害人提供的立案告知书、信访回执、交款记录、通话记录截图等书面材料。截至发稿前,卧龙公安分局未获回应)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