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读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公司的作用不言而喻,弥补买卖双方信息不通畅,好比河上的小船,连接着河两岸之间的交流。中介作用如此之大,同样也承担着重要的审查义务,比如对买卖双方的身份、房屋权属、信用资信等信息的真实性的核查。如果中介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中介公司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的审查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状况的审查,例如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年限、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居住权等;对房屋现在使用状况的审查,例如房屋是否在出租、房屋装修情况、房屋的水电燃气物业费交纳情况等;对买卖双方身份的审查,例如购房者是否有购买资格等。
中介公司属于居间人,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如果不能适当履行居间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也就是中介公司应该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未能尽到审查义务,未发现一方提供的材料存在重大瑕疵或者缺陷,导致委托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中介公司应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敌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相关案例
武汉某中介公司业务员小刘受到张先生委托出售某小区房屋一套。马上月底,小刘为了冲业绩,在受到委托后未对房屋产权情况审查就将房屋信息挂在网上。王先生在网上看到房屋售卖信息后联系小刘,看房后很满意,决定购买该房屋。小刘联系张先生告知情况,在张先生和王先生谈好价格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支付全部款项80万。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出现问题,房屋所有人是李先生不是张先生,张先生出售房屋也没有得到李先生授权,房屋登记机关不予进行产权变更。
王先生觉得自己被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自己购房款,并赔偿自己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确系李先生所有,张先生在未被授权情况下无权出售房屋,因此合同无效,中介小刘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负有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张先生退还王先生购房款80万元,并支付赔偿费用10000元,中介小刘向王先生支付赔偿费用8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赔偿支付。(法律维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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