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陈博文 郝安勤

实习生 古心悦 陈俊豪 翟子婷

短短一个月内,外省籍男子甘某流窜湖北六县(市、区),以夜色为掩护,钻入停靠在路边的私家车车底,先后盗走19辆汽车的三元催化器。经襄阳市枣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甘某相应刑罚。

“我在短视频上看到,汽车三元催化器里含有贵金属,可以从中炼金,很值钱!”甘某落网后向检察官供述作案动机。

原来,2025年12月,枣阳市公安局陆续接到多名车主报警。民警侦查发现,多起案件作案手法高度一致:犯罪嫌疑人趁夜深无人之际,用千斤顶顶起车辆,钻入车底剪断排气管,盗取三元催化器后迅速逃离。犯罪嫌疑人全程佩戴口罩、帽子遮挡面部,驾驶无牌摩托车刻意规避监控。民警经过海量视频追踪和技术研判,最终锁定外省籍人员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与此同时,襄阳市襄州区、老河口市、荆州市、荆门市、十堰市等地也相继发生同类案件。

2026年1月13日,民警成功抓获甘某,当场查获二轮摩托车、液压钳、千斤顶等作案工具及多件尚未销赃的三元催化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列出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行车记录、追查网络交易明细、逐一核实19名被害人信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比对,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全案证据显示,甘某累计盗窃19台汽车的三元催化器,涉案价值共计51009.50元。

2026年6月18日,该案开庭审理。辩护人提出,盗窃犯罪数额应按照废旧物品回收价认定。公诉人当庭指出,“回收价”仅是赃物进入销赃环节后的“残值”,而市场零售价是被盗财物在案发时的实际价值,能真实反映被害人财产损失。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应以被盗财物在案发时的实际价值为基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按市场零售价认定犯罪数额。2026年7月6日,法院综合考量甘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及全额退赔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夜间停车尽量选择有专人值守或监控覆盖完善的停车场,必要时加装防盗装置,降低车辆零部件被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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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