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未获得赔偿前,受害人又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年限该如何计算?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3月7日,肖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载金某行经某村交叉路口时,与由左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金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左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某住院治疗22天。
2025年10月13日,金某因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此时金某年满61周岁。因金某与左某及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就赔偿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26年1月,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左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余万元。2026年2月20日,金某因其他原因死亡。2026年4月,金某近亲属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可主张的年限19年支付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残疾赔偿金仅能计算至金某死亡前一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残疾赔偿金是财产性损害赔偿,其损害后果在事故发生时就已经产生,不因受害人身体状况的变化或因其他原因死亡而发生改变。该案中,金某的死亡并不能改变侵权损害后果和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在金某死亡后,残疾赔偿金可以由金某近亲属依法主张,故法院认定金某近亲属可以金某定残之日的年龄为标准主张19年的残疾赔偿金,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金某近亲属赔偿含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法官说法:
残疾赔偿金属于定型化的财产性损害赔偿,其损害后果在受害人定残之时即已固定,不因后续其他事由发生改变。虽然金某定残后因其他原因死亡,但事故造成的伤残损害已然客观产生。2026年6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确立的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裁判规则,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与该案情形的法律逻辑完全契合,金某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按照19年标准依法主张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该规则明确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伤残后预期损失的一次性填补,采用固定年限的计算方式,与受害人定残后的生存期限无关。该案中,保险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仅计算至死亡前一日,与司法解释确立的计算规则不符,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蔡人方
编辑:邱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