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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浩律师
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主任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很多人最关心的问题是:

“公安会问什么?”
“哪些问题可以回答?”
“是不是全部认了,才能取保候审?”
“如果不认,会不会被认为态度不好?”

黄律师办理这类案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最容易犯的错误,不是一句话都不说,而是为了表现配合,把自己不知道的事情猜出来,把公安尚未查清的金额认下来,把别人的行为揽到自己身上,甚至主动替办案机关补齐主观故意、犯罪金额和共同犯罪的证据链。

假冒注册商标罪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十年。侦查阶段的每一份讯问笔录,都可能影响罪名认定、犯罪金额、主从犯划分、取保候审以及最终量刑。

所以,第一次讯问绝不是简单“聊聊天”。

一、公安讯问,主要想查清什么?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不是简单查“有没有卖过假货”,而是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建立完整证据链:

第一,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

第二,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

第三,是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

第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生产、贴标、包装、组织销售或者提供帮助;

第五,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是多少;

第六,多人参与的情况下,谁是组织者、决策者,谁是普通员工或者辅助人员;

第七,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第八,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假冒一种注册商标,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就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此,公安讯问的每一组问题,背后都对应一个定罪量刑要件。

二、第一类问题:你是否知道这是“假货”?

公安通常会问:

“你知不知道这个品牌没有授权?”
“为什么进货价格这么低?”
“客户有没有问过是不是正品?”
“供应商有没有告诉你这是高仿?”
“聊天中所说的‘原单’‘复刻’是什么意思?”
“为什么商品或者包装上没有正规授权信息?”

这组问题的目的,是查清主观明知。

这里最容易出现两个极端。

第一个极端,是为了争取取保,马上回答:

“我知道是假货,我全部都认。”

如果案件争议的核心恰恰是有没有品牌授权、嫌疑人什么时候知道、不同批次商品是否相同,这句话就可能直接把主观故意全部认定。

第二个极端,是不管客观证据,一律回答“不知道”。

如果聊天记录中已经出现“高仿”“避开平台检查”“不要发原包装”等内容,再机械回答“不知道”,不仅很难被采信,还可能影响口供真实性和认罪态度。

正确原则不是一律承认,也不是一律否认,而是把“知道什么、什么时候知道、通过什么途径知道”说准确。

不知道的事情不能猜;没有亲自参与的事情不能替别人推断;事后才知道的,不能表述成从一开始就知道;部分批次存在问题的,也不能笼统承认全部商品都有问题。

三、第二类问题:谁决定使用商标、贴标和包装?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单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同。

如果行为人参与了商标印制、贴标、包装、组装、委托加工或者生产安排,即使其本人没有站在流水线上,也可能被认定参与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制造行为。

公安通常会问:

“商标标签是谁购买的?”
“包装盒是谁设计的?”
“是谁联系加工厂贴标?”
“谁决定生产什么品牌?”
“样品是谁确认的?”
“工厂按照谁的要求生产?”
“你有没有检查包装和成品?”
“生产数量由谁确定?”

最容易踩坑的回答是:

“公司这些事都是我负责。”

很多老板习惯性认为,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公司发生的所有事情当然都算自己负责。但刑事案件判断的是具体职责、实际参与和主观认知。

“我是老板”不等于“所有犯罪行为都是我组织实施”;“我负责公司经营”也不等于“我亲自决定购买商标、安排贴标和生产假冒商品”。

回答时应当讲清楚实际分工:谁联系供应商,谁确认样品,谁管理仓库,谁控制店铺,谁决定贴标,自己具体参与到哪一步。

不能为了表现担当,把整个公司的行为全部揽到自己身上。

四、第三类问题:一共生产、销售了多少?

金额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战场。

公安会重点询问:

“生产了多少件?”
“已经销售多少件?”
“仓库还有多少库存?”
“每件销售价格是多少?”
“总营业额是多少?”
“利润率是多少?”
“除被查店铺外,还有没有其他店铺、微信或者线下销售?”
“这些收款账户中的钱是不是全部来自涉案商品?”

最危险的回答是:

“大概有一百万吧。”
“应该都是卖这个品牌赚的。”
“后台显示多少,我就认多少。”
“库存可能还有几万件。”

这类“凭感觉估算”的回答,一旦进入笔录,可能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对经营规模和犯罪金额的供述。

电商后台流水不一定等于犯罪金额,其中可能包含:

退款订单、取消订单、刷单金额、运费、平台补贴、其他品牌商品、合法商品以及与本案无关的经营收入。

仓库里的商品也应当区分是否已经贴标、是否属于涉案品牌、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是否已经销售,以及如何确定货值。

如果没有核对后台和财务资料,可以如实说明:

“目前无法确认,需要结合店铺订单、退款记录、商品明细和银行流水核对。”

这不是拒不配合,而是不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猜测犯罪金额。

五、第四类问题:手机、店铺和收款账户是谁的?

公安查扣手机、电脑以后,通常会问:

“这个微信是不是你的?”
“店铺是不是你实际经营?”
“支付宝和银行卡由谁控制?”
“聊天记录中的这个人是不是你?”
“登录设备为什么在你这里?”
“收款以后资金去了哪里?”

这组问题,是为了把电子数据与具体犯罪嫌疑人建立联系。

最常见的错误,是嫌麻烦,直接回答:

“公司的账号都是我的。”
“这些店铺都归我管。”
“所有收款都是我的钱。”

但现实中,账号实名人、实际经营人、登录操作人和收款受益人可能不是同一个人。一个手机也可能由多个员工使用,一个店铺后台可能设置多个子账号。

回答时必须区分:

账号登记在谁名下;
平时由谁登录操作;
自己使用的时间范围;
聊天内容是否全部由本人发送;
收款账户是谁控制;
涉案收入最终进入公司还是个人账户。

不能因为账号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承认所有操作都是自己完成;也不能因为手机在自己手上,就默认其中全部聊天记录都由自己发送。

六、第五类问题:公司里谁负责什么?

多人案件中,公安会反复询问:

“谁是老板?”
“谁提出做这个品牌?”
“谁出资?”
“谁联系生产?”
“谁负责销售?”
“谁拿的利润最多?”
“员工是否知道是假货?”
“其他人有没有听你指挥?”

这组问题直接关系到共同犯罪和主从犯划分。

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仍提供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资金账号、支付结算、场所、仓储、快递或者技术支持的,可能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文

有些犯罪嫌疑人为了推卸责任,会把全部责任推给员工或者合作伙伴;另一些人为了保护亲属、员工,又把所有行为全部揽到自己身上。

这两种回答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推给别人,如果与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其他人口供矛盾,可能被认定避重就轻;全部揽下,则可能把自己从普通参与者“说成”组织者、负责人甚至主犯。

正确做法只有一个:按照真实的决策链、资金链和工作分工回答,不夸大自己的作用,也不虚构他人的责任。

七、第六类问题:公司赚了多少钱?

公安通常会问:

“每件商品成本多少?”
“销售价格多少?”
“毛利率是多少?”
“扣除平台费用后还剩多少?”
“你个人分了多少钱?”
“违法所得去了哪里?”

很多人认为,只要承认一个较低的利润率,就能降低金额。

但随口说出的利润率,可能与账本、银行流水、进货单和平台数据不一致。还有人把营业额、毛利润、净利润、公司收入和个人所得混在一起。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都可能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罚金一般也会参考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确定。

因此,没有经过财务核对,不要随口报利润,不要把公司全部经营收入说成涉案违法所得,也不要把尚未实际取得的款项说成个人获利。

确实不清楚的,应当说明需要结合采购成本、退款、平台佣金、物流费用和实际收款记录进行核算。

八、第七类问题:为什么删聊天、转移库存或者修改账目?

公安可能会问:

“为什么案发后删除聊天记录?”
“为什么把库存转到其他仓库?”
“为什么通知员工统一口径?”
“为什么销毁包装和账本?”
“为什么更换手机或者店铺账号?”

这类问题非常危险。

特别是在已经知道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正在调查后,仍然转移、销毁商品、账本或者电子数据,不仅会影响案件处理,还可能成为证明主观明知、逃避调查的重要证据。

现行司法解释甚至明确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被执法机关发现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可以作为认定“明知”的情形之一。

所以,案件发生以后最不能做的,就是删数据、毁库存、改账本、转移资金或者找同案人员统一口供。

律师可以帮助分析证据,但不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九、第八类问题:你是否认罪认罚?

侦查人员可能会问:

“事实这么清楚,你认不认?”
“你全部交代,我们可以考虑取保。”
“先把笔录签了,后面还可以再说。”
“别人都已经认了,你为什么不认?”

这里必须强调:认罪认罚确实是法定从宽情节,但认罪认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承认了什么事实、什么金额和什么责任。

认罪不等于把所有金额全部认下;认罪认罚也不等于放弃对犯罪金额、主从犯、单位犯罪、商标是否相同、商品是否同一种等问题提出意见。

更不能为了争取取保,在没有看清笔录的情况下,先承认一个明显错误的事实。

案件事实确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结合取保候审、退赃退赔、权利人谅解和认罪认罚制定整体方案;案件存在无罪或者罪轻空间的,也应当先判断证据,再决定是否认罪。

“先认了再说”,往往是最危险的处理方式。

十、讯问笔录,必须逐字核对

很多人回答问题时很谨慎,最后却败在签字环节。

常见情况是:

口头说“我不确定”,笔录记成“我知道”;
口头说“部分商品”,笔录记成“全部商品”;
口头说“公司营业额”,笔录记成“销售假货金额”;
口头说“可能是他负责”,笔录记成“就是他负责”;
口头说“大概”,笔录却记成确定数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当允许补充、更正。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所以,签字前至少做好四件事:

第一,逐页阅读,不要只翻到最后一页签字;

第二,数字、时间、人员分工和主观认知必须重点核对;

第三,记录与实际回答不一致的,要求当场修改;

第四,对无法确定的事实,不能让笔录写成确定结论。

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但“如实回答”不等于必须猜测,不等于替别人作证,更不等于必须接受侦查人员提出的法律结论。

十一、到案前后,家属应该做什么?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公安电话通知、传唤或者突然查扣以后,最重要的不是马上研究“统一口径”,而是尽快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确认涉嫌罪名、办案机关和目前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是保存合法来源、授权文件、进货记录、退款数据、财务账目和人员分工材料;

三是梳理涉案商品范围,不要把其他合法商品混入犯罪金额;

四是固定自动到案、配合调查和主动提交证据的过程,避免自首情节遗漏;

五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会见,了解讯问内容,判断案件争议是主观明知、犯罪金额、罪名适用,还是主从犯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但可以帮助其理解涉嫌罪名、核对案件事实、申请取保候审、提出无罪或者罪轻意见,并防止一份错误笔录影响整个案件走向。

结语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公安讯问绝不是简单问一句“你卖没卖假货”。

它实际上是在通过一组组问题,固定主观故意、生产行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人员分工、单位犯罪和主从犯关系。

最危险的回答,不一定是故意说假话,而是:

不知道却硬猜;
不清楚金额却随口估算;
没有参与却替别人确认;
只负责一部分却承认全部负责;
没有核对笔录就直接签字。

刑事案件中,态度可以积极,但事实不能含糊;可以认罪认罚,但不能稀里糊涂地认。

一句不准确的回答,有时补上的不是普通细节,而是定罪量刑证据链中缺失的最后一环。

作者简介:

黄浩律师,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主任,长期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并为生产企业、电商经营者及品牌方提供知识产权诉讼与刑事风险防控服务。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实务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如实回答,不能作虚假供述、串供或者毁灭、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