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经被查封,只说明进入了执行控制阶段, 不等于一定会立即拍卖、变卖,也不等于“唯一住房”当然排除执行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法院还要审查该房屋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以及是否存在可以继续处置的法定情形。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替代住房,或者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仅以该房屋属于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为由阻止执行,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另有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或者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转让其他房屋逃避债务,也可能影响异议结果, 五至八年是法定区间,并非所有案件一律预留八年。
被执行人认为住房处置没有依法保留基本居住条件,或者租金预留、替代住房安排不符合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家庭扶养情况、实际居住状况及相关保障争议,法院立案审查后作出异议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依裁定告知的权利和期限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可以维持、撤销、变更原裁定或者发回重新审查,最终是否停止处置或调整保障安排,仍取决于个案事实和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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