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碍于情面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涉238万诈骗大案,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近日,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办结这起诈骗案,通过精准的量刑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一、案情回顾:挂名法人身陷重罪
2022年至2024 年,陈某某、陈某成立两家物流公司,以高薪招聘为幌子进行诈骗:
公司通过线上线下发布虚假高薪招聘司机的广告,吸引求职者;再以 “入职需配套车辆” 为由,诱导司机办理“零首付”高价贷款购车;贷款环节套取金融机构融资并将溢价部分转入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司机提车后,公司仅能通过网络平台抢散单派单,根本无法保障承诺的收入,最终导致百余名司机无力偿还高额车贷。
本案涉案被害人共计102人,审计核算诈骗总金额达238万余元,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当事人于某是其中一家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两家公司的物流调度,主要负责给入职司机派单、安排货运工作。案发后,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当地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238万余元已远超“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若被认定为主犯,于某将直接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涯。
二、破局难点:精准研判辩护瓶颈
接受委托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明确本案核心辩护瓶颈:
身份标签不利,主犯推定风险高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是本案最大的先天劣势。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往往被推定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极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要推翻这一外观印象,论证其仅为次要角色,需要扎实的证据链条与严密的法律逻辑支撑。
与此同时,本案还面临两个现实约束,进一步抬高了辩护门槛:
◾量刑辩护空间逼仄:本案事实清楚、书证与电子证据充分,当事人对自身参与事实也无异议,无罪辩护几乎没有空间,所有辩护只能聚焦于量刑维度,对辩护策略的精准度要求极高。
◾双重从重量刑情节:本案被害人过百、金额超238万,兼具“涉众”与“数额特别巨大”双重从重量刑情节,社会影响较大,司法裁量极为审慎。
三、辩护策略:层层降维锁定缓刑
面对困局,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确定了“剥离身份 + 锚定角色 + 叠加情节”的整体辩护思路,从事实认定、法律定性、量刑情节三个维度逐层推进,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轻处理。
01剥离身份,认定从犯地位
还原于某真实地位:无决策权、无股份、无诈骗利润分成,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购车、放贷);初期即明确拒绝涉足“卖车”业务,主观恶性极低。据此论证其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02推动退赃,强化悔罪态度
协助于某及其家属足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万元,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表明悔过态度,为量刑协商积累有利筹码。
03叠加情节,夯实缓刑基础
梳理于某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坦白法定从轻条件,构建完整的缓刑量刑支撑。
04全案沟通,锁定量刑建议
办案过程中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多次提交书面量刑辩护意见,推动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充分采纳从犯及从轻情节。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缓刑量刑建议。
庭审中,审是刑辩律师团队进一步围绕从犯认定与量刑情节发表意见,得到法院的全部采纳。
四、判决结果:专业辩护终获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
最终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内,于某只需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无需入狱服刑,可正常工作生活,本案辩护取得了远超预期的效果。
律师说法
01挂名法定代表人刑事风险极高
切勿出于情面随意出借身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便不参与实际经营,若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很可能被认定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已担任挂名法人,务必及时退出并办理工商变更,避免风险上身。
02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是量刑辩护的核心
共同犯罪中,个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参与环节、获利情况,是认定主从犯、决定最终刑期的关键。专业辩护的核心,就是精准界定当事人的行为边界,争取最有利的罪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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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芦雪
律所职务:主任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务纠纷、法律顾问
执业宣言:慎终如始,则无败事。
执业特点:律界通才 和善共情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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