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告未按时到庭,法院等待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未违反法定程序。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诉被告龙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审开庭当日,被告准时到庭,但原告未能按时到庭,被告等待了一段时间后原告才到庭。原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进行了庭审,并判决被告构成侵权。被告以原告未按时到庭应按撤诉处理、原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该上诉主张,维持原判。
【实务问题】
1. 原告未准时到庭,法院未直接按撤诉处理而等待其到庭后继续开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后再进行庭审的做法并无不当,也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被告如对此有异议应在原审程序中明确提出,其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本案原审应按撤诉处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有关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迟到但法院等待其到庭后继续开庭的做法并不构成程序违法,为类似情形下的庭审程序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尺度,强调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与程序灵活性的平衡。
【法律评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而非机械适用法条。这一裁判观点直击实务痛点,为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裁量提供了重要指引。
在审判实践中,原告因交通堵塞、突发状况等原因迟到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意味着法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在原告迟到时,出于保障当事人诉权、查明案件事实的考虑,选择等待原告到庭后再开庭,这种做法不仅没有剥夺被告的诉讼权利,反而体现了司法的便民与温度。
从法理层面看,诉讼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实体正义。如果仅仅因为原告迟到,就机械地按撤诉处理,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被告仍需应诉、法院仍需排期),还可能迫使原告重新起诉,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只要等待原告到庭的做法“未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就不应认定为程序违法。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理念。
此外,本案还提示了程序异议的时效性问题。被告如果对庭审程序有异议,应当在原审程序中及时、明确地提出,以便原审法院能够及时纠正或记录在案。如果在原审中保持沉默,待判决不利后再以此为由在二审中主张程序违法,往往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这要求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及时地行使诉讼权利,而非将其作为二审翻盘的“备用武器”。
综上,本案的裁判不仅澄清了“原告迟到是否必然导致撤诉”的法律误区,更彰显了民事诉讼中保障诉权、追求实质正义的核心价值。
【案件索引】
(2022)最高法知民终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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