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衡阳公职人员“因停车被地锁阻拦用脚踹歪地锁”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
据报道,警方介入后,当事人朱某某提出重新安装地锁作为赔偿,自称车位产权人的肖先生明确拒绝,希望按损坏财物来办理。8月2日,当地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朱某某为公职人员,同时担任小区业委会副主任,其行为初衷是执行业委会“产权未定前禁止私设地锁”的规定,目前已与地锁安装方达成和解,相关问题将依规依纪处理。
根据通报,一起公职人员被疑破坏他人财物的过激之举,变成了业委会成员的履职行为;从产权人不接受调解,到与地锁安装人达成和解,“反转”来得猝不及防。公众乐见此事终于处理完结,然而还有几个疑问需要厘清。
首先,涉事车位产权到底归谁所有?此前报道称产权属于开发商股东肖先生。朱某某也说:“没想到事情闹这么大,我现在在想办法找肖先生谈。”前一天当事人表示要与产权人谈赔偿,一天后通报却说“此前业主委员会为车位产权与开发商肖某多次发生纠纷”。如果产权未明,当初地锁安装者又是基于哪份合同获得的车位使用权?这些关键事实不能一笔带过。
其次,通报称朱某某是为执行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车位产权确定前任何人不能上锁”的规定,问题是,小区业委会的规定有无强制效力?在个人安装地锁后,朱某某个人有没有权利执行业委会规定脚踹地锁?在网友看来,即便“任何人不能上锁”规定有效,也得到全体业主认可,拆锁行为也应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而不是用私力处理。从这点看,哪怕达成和解,朱某某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依然成立,无法通过“履职”来洗白。
最后,是这份“和解”的合法性瑕疵。如果肖先生确为车位的合法产权人,在其明确拒绝调解的前提下,朱某某仅和地锁安装者达成的和解,那么肖先生有权向其追责。通报在没有明确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和解结案,本质上是用“和稀泥”的方式回避矛盾。
此事的处理,不能停留在“大事化小”的层面。当地必须直面三个核心疑问,才能真正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经得起推敲的交代。而这起事件也发出明确警示:公职人员无论是执行公务还是参与小区自治,都必须守住法律和程序的底线,任何越界行为都有可能“引火烧身”。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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