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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60万元。投保第二年王先生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并接受了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手术。术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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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具了《理赔通知书》,以“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经调查,王先生在投保前曾于当地医院行胸部CT检查,报告载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改变”。保险公司主张该检查结果构成投保前已存在的“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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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称其对此项检查结果完全不知情—该检查系投保前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官方要求检查,检查报告未送达本人,直至理赔时保险公司人员用其手机注册医院平台才首次看到。
开尔律师接案后提出:投保人对该检查结果客观上不知情,不具备未如实告知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先生在投保时知晓该异常结论,其以“既往症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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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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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所始终秉持专业精神,在保险争议中为客户提供有力支持。
主办律师
张媛媛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资深民商事律师,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专精保险金融、侵权工伤、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
周某意外险拒赔案,保险公司认为醉酒属于免责条款,最终获赔100万元;张某意外险拒赔案,在高风险职业的不利条件下,最终获赔50万元;赵某再生障碍性贫血少儿重疾险拒赔案,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重疾险理赔条件,最终调解获赔36万元。
擅长将法律风险防控深度融入商业运营。深谙重大复杂案件的团队协作之道,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兼具战略高度与落地实效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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