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认定与民事判决出现反差
广州市海珠区赤岗某自来水加压站改建工程(一期)项目由某恒辉公司担任总承包单位。2021年11月,唐先生带领劳务班组进驻施工,范围涵盖主体混凝土、钢筋、模板、砌筑等结构工程劳务内容,全程由项目负责人陈某以某恒辉公司及项目部名义对接管理。完工后双方核算总工程款467万余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付454万余元,已付332万余元,尚欠122万余元,含16名农民工工资437875元。
2025年2月,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恒辉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唐先生,且未按月足额支付其班组工人工资,责任主体明确为某恒辉公司。
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唐先生与陈某个人之间成立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判令陈某个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驳回对某恒辉公司的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行政追责指向企业,民事判决偿债落在个人,责任认定差异使工资清偿面临更多障碍。
二、多重证据指向职务外观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陈某无权代表某恒辉公司,但多项证据显示其行为始终以公司名义开展,具备职务外观。作为施工班组,唐先生在证据收集上面临现实困难:管理人员多以口头或微信下达指令,书面材料分散在各部门,完整授权文件由总包方内部掌握,班组难以获取直接授权证明。现有证据虽呈碎片化,但综合来看已形成指向职务行为的一致链条。
社保记录显示某恒辉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保,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登记其为施工单位全权联系人。项目人员变更报审表证实向某系某恒辉公司项目部工程师,最终结算文件由向某通过微信发送唐先生班组,明确总款与扣款明细。建设单位会议签到表、约谈记录中,陈某、向某均以某恒辉公司代表签字;整改通知单加盖项目部印章,陈某以项目负责人签署;陈某发送的分包合同文本均以总包方名义出具。
上述情形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具有高度契合性。陈某以公司名义管理结算,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在官方备案确认其身份,客观表象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唐先生基于职务外观的信赖组织施工,其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某恒辉公司曾辩称陈某属B公司人员,但B公司仅承包打桩基础工程,而唐先生班组施工内容为结构工程,两者分属完全不同的施工范畴,没有任何相关性。陈某以B公司名义处分结构工程劳务分包权,明显超出B公司承包范围,该辩解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执行困境:个人无偿付能力
判决生效后,唐先生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部门核查确认陈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百万余元工程款难以执行到位。最终受影响的是16名农民工,两年劳作报酬437875元悬空,直接影响家庭生计。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某恒辉公司作为违法分包实施者及项目收益享有者,本应承担兜底清偿责任。如今违法后果由企业承受行政处罚,偿债责任由个人承担,与“权责对等”法理不符,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在本案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四、已申请再审,期盼厘清责任
因不服一、二审判决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唐先生已依法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诉讼核心争议已不单是工程款归属,更是违法分包模式下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的规则之辩。
对唐先生及其班组而言,最朴素的诉求就是依法拿到工程款项,优先结清农民工工资及供应商款项,让拖延数年的纠纷彻底了结。
现实中,部分总承包企业通过层层分包、身份切割转嫁付款风险,以“无合同关系”“属个人行为”为由撇清责任,最终让农民工和实际施工人承受违法分包的后果,既损害劳动者权益,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期盼再审程序全面查明事实,穿透身份切割表象,准确厘清违法分包责任主体,让实施违法行为、享有项目收益的总承包企业承担应有法律责任;也希望监管部门督促总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先行清偿拖欠工资,避免劳动者付出因责任认定差异而长期无法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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