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叠来自毕节市某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静静摊开,毕府行复〔2025〕196 号、毕政复(2025)223 号、毕政复(2025)324 号、325 号、326 号,还有被全盘撤销的毕政复(2025)330 号补偿决定文书,六份官方裁决,层层剥开织金县茶店乡大营村小岩组一场征地风波的全貌。世代在此耕作居住的彝族村民李某某、李某、李某一户,手握合法土地承包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守着三十亩种植药材果木的承包地与三处赖以栖身的住宅,本愿配合地方磷煤化工一体化重点项目建设,只求一份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不曾想在征收流程尚未走完、双方未达成任何补偿合意的情况下,接连遭遇强制清表毁地、断水断电断网逼迁、上百工作人员到场暴力强拆房屋,事后仓促补做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颠倒、补偿标准显失公允,最终全部被上级某府认定违法或直接撤销。白纸黑字的复议结论不只是一次简单的行政纠错,更是一份完整清晰的责任画像,从县级决策层到乡镇一线经办人,从职能审核人员到配套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整条征地链条上每一个参与、推动、落实违法行为的主体,都对应着不容豁免的违纪、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藏在大山褶皱里的行政乱象,终究要在纪法标尺之下厘清权责、接受问责。
作为案涉土地征收的法定实施主体,织金县某府法定代表人、县长徐某焱是整系列违法行政行为的第一决策人,理应承担全部事件的主要领导责任。翻阅复议文书记载的事实,2025 年 7 月 30 日,县某府统筹组织力量,在未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未落实完整安置保障的前提下,单方面将补偿款项打入村民账户,直接对农户三十亩包含基本农田的承包土地实施耕作层剥离清表,成片药材、果木被尽数铲除,农用地种植功能彻底损毁,这份粗暴占地行为早已被毕节市某府复议文书确认违法;早在当年 2 月,县某府专门召开专题会议敲定全域 “五线迁改” 方案,借消除施工安全隐患之名,专门针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农户实施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网络,全然无视《行政强制法》中严禁以切断群众生活必需资源逼迫搬迁的硬性规定,让一户少数民族群众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这一截断民生供给的行为同样被复议机关作出违法认定;时至 10 月 11 日,由县某府统一调度协调,茶店乡、公安、应急、医疗多部门两百余名工作人员奔赴现场,以人墙封锁整片住宅区域,强行破门入户搬运屋内私产,再动用挖掘机将李某某、李某、李某三户合法住宅彻底拆除,农户家具农具尽数损毁,世代传承、承载民族情感的彝族祭祀器物遗失无踪,三处强拆对应的复议决定书一致判定拆除行为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房屋被拆除一月有余,县某府才匆忙出台针对李某户的征收补偿决定,硬生生形成先拆房屋、后出决定、先行强制、后谈补偿的程序倒置,安置方案中产权调换标准大幅压缩原有居住面积,农户置换安置房还要额外补齐大额差价,同时刻意删减重新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完整补偿细则,根本无法保障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最终这份补偿决定被上级某府依法撤销。徐某焱作为全县征地工作总负责人,手握重大征拆事项最终拍板审批权限,清楚知晓土地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的法定底线,也明确未签约农户应当通过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途径推进征收,却一意统筹部署一系列突破法律红线的操作,漠视少数民族群众的居住权、财产权与传统风俗习惯,接连引发多起行政复议,严重损耗行政与司法资源,大幅折损基层某府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从纪律层面来说,其滥用行政职权、违规组织强征强拆、采取停水断电胁迫群众的行为,完全契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情形,情节严重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法占用农用地、违规组织强制拆除、非法中断群众生活保障,造成群众重大财产损失与不良社会影响,应当给予降级、撤职等次的政务处分,情节恶劣、群众损失巨大的可予以开除,同时织金县某府作为行政主体,需要独立承担全部国家赔偿责任,全额赔付农户土地、房屋、青苗、私人物品损毁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除此之外,该县级主要负责人的行为已经触碰刑事追责边界,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大规模损毁基本农田、拆除合法民居,借助断水断电逼迫群众流离失所,致使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若监察机关核查过程中查实存在为推进项目刻意规避法定流程、漠视群众合法诉求的徇私情节,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管自然资源、征地拆迁、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需要承担本次征地事件重要领导责任,全程统筹测绘清点、补偿核算、管线迁改、现场拆除等全部执行环节,履职监管全程缺位,存在明显失职渎职问题。该分管领导清楚知晓农户针对第三方测绘清点结果提出书面异议,多次要求到场复核遗漏的地上附着物,却没有督促茶店乡妥善开展实地核对,放任乡镇单方面锁定清点数据、强制划转补偿资金;县某府“五线迁改” 停水停电实施方案经由其审核推进,过程中没有配套完善长效应急供水、临时安置举措,放任农户长期断供、生活无着;涉案整套补偿安置方案、事后补发的征收补偿决定均由其牵头拟定、审核签发,方案内容违背保障村民居住条件不降低的法定要求,刻意简化宅基地安置相关补偿细则,直接导致补偿决定被上级撤销;对于县某府计划在无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前提下组织大规模强拆的安排,分管领导全程知情,既未履行监督纠错职责及时叫停违法行为,也未向上级机关报告存在的重大程序瑕疵,层层纵容各类违法操作落地实施。针对该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据其履职不力、监管失责、纵容征地违法乱象的事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记大过至撤职的党纪政务处分,同步要求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倘若查实其主动出谋划策、积极推动强制占地与暴力拆除行为,存在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同样需要梳理相关线索,由监察委审查后判断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共犯刑事责任,在行政赔偿体系内,也需要与县某府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领导层面的过错责任。
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党委书记、乡长作为征地一线直接主管责任人,是所有违法举措落地实施的核心执行人,复议文书中多项违法事实都直指乡镇层面的具体操作。在土地清点阶段,乡某府 2025 年 7 月多次向农户下发书面通知,划定极短复核期限,逾期便单方面认定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强行将补偿款项划转至村民账户,全然无视农户书面提出的附着物遗漏异议;遵照县某府专题会议部署,由乡某府直接发布全域停电公告,牵头落实整片征拆区域停水、切断通信网络工作,直接造成未签约农户长期无法正常生活;测绘环节中,乡某府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开展清点工作,对农户自行委托测绘单位出具的报告直接不予认可,拒绝组织全面细致的现场复核,刻意遗漏连片种植的葛根、垂序商陆等经济药材;2025 年 10 月 11 日那场百人强拆行动,现场统筹调度、划分封锁区域、组织人员破门搬物、指挥挖掘机拆除房屋全部由乡镇主官现场把控;全部征地补偿资金由乡某府专户管理发放,未经农户自愿同意便单方面转账打款,试图以资金发放替代协商、安置等法定征收流程。乡党委书记、乡长直接指挥强制清表毁地、断供逼迁、暴力强拆整套违法流程,现场主导损毁群众房屋财物,是侵害群众权益最直接的一线责任人,对应的纪法追责力度也更为严苛。党纪层面,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粗暴对待少数民族群众、违规强征土地、采取胁迫手段逼迫搬迁,情节严重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处分;政务处分方面,依据土地管理相关处分规章,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实施强制拆除、非法中断群众生活水电网络,可予以撤职、开除处分。同时二人行为同时具备多条刑事追责线索,案涉三十亩土地包含大面积基本农田,大面积挖损耕地、铲除青苗致使农用地丧失种植功能,已经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量较大、大量毁坏” 的立案标准,乡镇主官作为组织实施者构成该罪名共犯;组织上百人员无合法依据暴力强拆,故意损毁群众大额私人财产,致使村民无家可归,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涉嫌滥用职权罪;强拆过程中遗失、损毁具有特殊民族意义的祭祀器物,财物损失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还同步触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关线索,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应当合并核查全部事实,依法追究对应的刑事责任。
乡镇征地工作组经办人、乡自然资源所所长、当日强拆现场带队工作人员,属于本次征地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每一处程序瑕疵、财物损毁、群众冲突都与其具体履职行为密不可分。征地工作组经办人员开展实物清点工作时敷衍了事,刻意遗漏农户大面积经济作物,收到农户异议后拒不配合复核,单方面制作资金核算表格,为强制打款、强行占地提供虚假依据,多次上门沟通时以停水停电、强制拆除作为要挟,变相胁迫村民签署补偿协议;乡自然资源所负责人明知未达成补偿协议、无征收补偿决定不得开展清表占地施工,依然配合项目施工单位剥离耕地耕作层,放弃耕地保护监管职责,放任基本农田遭到不可逆损毁;强拆当日现场带队工作人员组织人员围堵农户住宅,未经许可强行破门入户,仓促搬运屋内家具农具,未制作完整财物清点、保全笔录,大量私产在拆除过程中损毁遗失,直接造成群众不可逆的财产损失。针对这类普通公职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会按照实际参与违法活动的程度区分处置,情节较轻者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警告、记过处分,深度参与、行为恶劣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全程主导现场暴力行为、恶意损毁群众贵重财物的,可予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理;行政赔偿环节中,若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单位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向其进行民事追偿;对于刻意损毁、遗失少数民族祭祀用品,造成大额财物损失的现场经办人员,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作为相关犯罪从犯同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责。
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配套参与主体同样需要承担对应的违法责任,其中包含供水、供电、通信各单位配合落实断供操作的工作人员,以及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供水、供电、移动、联通、广电等单位,完全按照县、乡两级某府指令,在无合法法定事由的前提下切断未签约农户生活资源,以此配合行政机关逼迁,相关国企、事业单位内配合执行的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可给予政务警告、记过处分,所在单位同步开展内部通报、绩效考核降级处理;贵州建工、中建五局等施工单位负责人,明知案涉土地征收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在没有合法用地、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听从某府安排进场开挖耕地、拆除民居,大规模损毁农用地与群众房屋财物,一方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涉事施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恢复耕地耕作层并处罚款,另一方面施工负责人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共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县司法局负责征收方案、补偿决定合法性审核的工作人员,也存在明显失职渎职行为,全程明知征收尚未完成协商、不得先行实施拆除,却未对某府拟定的强拆方案出具否定审核意见,事后起草征收补偿决定时刻意删减宅基地安置补偿细则,无视补偿标准显失公平的问题,未尽法定合法性审查义务,最终导致补偿决定被上级某府撤销,浪费大量行政、司法资源,针对此类审核人员,可给予记过至降级的党纪政务处分,强制要求撰写深刻书面检讨,并在全县自然资源、法制系统内部通报问责。
六份沉甸甸的行政复议裁决,是上级某府对基层违法征地行为给出的权威否定,清晰勾勒出一条从顶层决策、分管统筹、乡镇指挥到一线经办、配套单位配合的完整违法链条,四级追责层次分明,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责任、直接经办责任划分清晰,党纪处分、政务惩戒、刑事追责三类责任各有对应的事实与法律支撑。从纪律约束来看,违规征地、暴力强拆、切断群众生活资源逼迫搬迁、漠视少数民族合法权益,都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令禁止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行政法律维度,《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清晰划定征收红线,案涉所有行为均触碰法律禁止性条款,行政机关必须足额履行国家赔偿义务;从刑事法律角度,大面积损毁基本农田满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入刑条件,无司法裁定擅自组织大规模强拆、以断供胁迫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完全契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现场恶意损毁财物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链条上相关领导、执行人员均具备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的法定条件。
大山里的彝族农户,自始至终秉持支持地方产业项目发展的态度,只是期盼一份公平对等的征收补偿,却接连遭遇毁地、断供、拆房三重打击。行政复议文书仅仅完成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定性纠错,农户三十亩良田难以复原、世代居住的房屋彻底灭失、多年培育的经济作物尽数损毁、一家人流离失所无安身之处的实际损害已成定局,纠错远不是事件的终点。真正的公平正义,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复议文书查明的完整事实,同步启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程序,不避权贵、不分层级,该给予党纪处分的严肃处置,该政务撤职的坚决落实,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足额兑现国家赔偿、重新制定公平完善的征收安置方案,妥善解决农户居住、生产生计问题。唯有让每一个推动、参与征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都承担起匹配自身过错的纪法责任,才能把依法行政的要求真正落到山间地头,守住土地征收领域公平正义的底线,让少数民族群众的财产权益、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实实在在的法律守护,杜绝同类粗暴征地乱象再次在乡土之间上演。(原创图文,可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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