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并不是现在社会的产物,古代早就有了。宋朝的买扑制,可以说是最成熟的方式。

买扑一词怎么来的?我们要把这个词拆开来解释。

买,就是出资购买,买断经营权;扑,本意是相扑,竞争。两个字合起来,就是用竞争的方式来买断经营权

买扑制,最先出现于五代十国时期,宋朝进行了规范。

五代十国时期,军阀混战,军阀们都急需军费,于是把能卖的经营权都"卖"了出去,如经营果园、水磨、河道养鸭鹅、荒山、采莲藕等权力全部卖出去,实际上变相收税。

宋朝为结束这种乱象,开始对买扑制进行规范,取消一系列苛捐杂税,明确了“买扑”的范围。

哪些领域实行买扑制?主要是国家特许经营的行业,如酒、盐、醋;国家的自然资源的使用,如河道、湖塘、矿产、采砂,还有一些税费的征收也可以由个人买断,如集市商税、过渡费。

买主取得经营权之后,怎么赚钱呢?我们来看看各行业的经营方式。

酒类专卖。买扑人不但拥有官府的酿酒作坊和窖池的使用权,还取得酒类专卖权之后,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只允许他家酿酒、卖酒,其他人买酒都必须找他批发,区域内酒类的价格他说了算。醋和盐的运行方式,也和酒一样。

陂塘、湖泊、鱼池的实施方式。产权归官府,经营户取得水域捕捞的管理权,可以在这片水域自由捕鱼,其他农户要想到这里打鱼捞虾,需要向经营户交钱。沿海滩涂、近海渔场也采取这种方式,经营户向沿海渔户征收渔利;垄断海鲜收购、外销;可以禁止渔民私自出海捕捞,抬高渔获收购价。

储量较少的金、银、铜、铁、锡矿,官府不愿意开采,也可承包给私人开采。江河砂石资源,也是如此。

最有意思的还是民户可以承包官府的税费征收权。一些偏远的集市,人流比较少的官家渡口,官府派人去收税成本比较高,干脆把这里的税费以年为单位承包给私人。

有些地方官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步子迈得更大。宋神宗时期,有一座寺庙,官府也承包了出去,买家直接把寺庙变成了经营场所,开酒肆,青楼,搞得乌烟瘴气。皇帝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规定以后寺庙和学校不能承包经营。

这些行当一看就是好生意,能挣钱,肯定大把人抢着做,那么给谁承包(买断)呢?这就需要“扑”,竞价了。

北宋开宝三年(970年),朝廷正式确定的了买扑制,最初的方式是“明状添钱”,即后世的明标。官府把所有的竞买人召集在一起,当面竞价,价高者得。

这种竞标方式有一个缺点,地方豪强到场后,威慑中小富民,旁人不敢出价,豪强用低价强行拿下经营权后,肆意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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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南宋时期,明州鄞县桃花渡是浙东重要津渡,商旅往来比较多,利润丰厚。乡里豪强凭借势力威慑他人,使竞争者不敢出价,最终以很低的价钱取得渡口经营权。承包之后,豪强雇佣了一帮流氓打手充当篙工,对过往刻上肆意勒索,额外收钱,还参与走私铜钱等不当勾当,引起了极大的民愤。淳祐六年,官府迫于民情,终止桃花渡买扑,改为官府直接经营。

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力主推行“实封投状”,也就是后世的密封投标,这是最早的暗标。

官府提前三个月张贴告示,公示某领域或者某处资源准备开标。投标人把自己每年愿意缴纳的税费写在文书上,密封好,投入官府锁好的投标柜里。到了截至如期,官府召集投标人开会,当众检验各自得标书,再比对各自处得价钱,价高者得。

“实封投状”,如果两人出的价钱一样多怎么办?

每位投标人都要以自己的家产作为抵押,还需要另一户人家联保,以免中标后交不出承诺的税费。出价相同的情况下,直接比较两家谁的抵押物多,抵押家产多的中标。

买扑期一般为三年,每年上缴一次承包费。

承包费一般为多少?

北宋熙宁年间,两浙路共有酒坊1334处,一年收承包费84万贯,平均每处酒坊630贯。有些底价为100贯的小酒坊,竞标冲动抬价到1000贯,经营户风险很大,极易破产。

《宝庆四明志》记载,庆元府全部沙场买扑,早期一年收承包费5万贯;后期财政压力加剧,飙升至每年36万贯。

小型乡村墟市每年收100~200贯,中心乡镇集市,如朱仙镇那样的规模,每年可收500~1500贯。

综上所述,买扑制类似于今天国有资源经营承包,比今天更激进的一点就是,把收税也承包了出去。

那么,这一制度的利弊如何?

从政府的层面来说,这一制度减少了官府的投入,增加了财政收入。如果官府自己去经营这些行业,不仅要投入很大的人力,吃大锅饭管理方式,也容易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浪费严重。

弊端就是民间垄断经营,导致有些经营户大肆盘剥百姓,贫富分化加剧,成为一方豪强。也有一些经营户抗风险能力差,一旦遭遇灾荒、客流衰减、原料涨价等冲击,收入不足以抵消“承包费”,而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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