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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阜阳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全市集中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通报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10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工作战果,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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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把胜诉当事人的“纸面权利”兑换成“真金白银”,阜阳两级法院深化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联合发布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通告,建立落实线索移送、同堂培训、证据标准等协作机制,着力构建从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到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链条、阶梯式惩戒体系,实现对拒执行为分级处置、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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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开展“徽动执行”集中统一行动6次,采取拘传、拘留等措施908人次,执行到位金额3313万余元。截至2026年7月,全市法院共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拒执犯罪线索184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8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3件;法院审结拒执公诉案件24件,追究刑事责任24人,受理刑事自诉案件25件,审结15件。2026年以来,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25114件,同比上升17.09%,执行到位金额27.04亿元,同比增加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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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拒执犯罪,捍卫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下一步,阜阳法院将始终保持对拒执犯罪的“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健全公检法打击拒执犯罪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协同作战优势,坚持打击与激励并重、公诉与自诉并举、惩治与防范并行,持续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害执行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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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直播打赏巨额资金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基本案情

龚某某系某林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与龚某某、某林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龚某某、某林业公司偿还夏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7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龚某某、某林业公司未履行义务,夏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龚某某及某林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龚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龚某某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罚款、拘留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自上述判决生效后至案发,龚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下,仍长期使用个人微信账户及其亲属的银行卡,以转账、无偿赠与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实施违反人民法院高消费禁令行为,在被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经审计,龚某某使用其微信账户及其控制的银行卡的进账及出账金额均达到600万元以上,其中向某直播平台充值33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向他人转移钱款83万元。

裁判结果

颍上县公安局对龚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5年6月,颍上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龚某某提起公诉。颍上县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龚某某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限制消费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守。被执行人龚某某在收到法院限制消费令后,将巨额资金用于直播打赏等高消费行为,并以无偿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经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刑,有力惩治了违反限制消费令、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彰显了司法权威。

02

陈某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拒不申报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陈某锋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期间,陈某锋将位于合肥市的一套房屋卖出并接收卖房款310万元,后将其中300万元卖房款转给案外人。2018年8月,临泉县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9年8月,韩某再次起诉陈某锋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临泉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令陈某锋支付夫妻共同财产14万余元及子女抚养费。2020年1月,陈某锋与韩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陈某锋支付韩某卖房款155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锋未履行义务,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陈某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陈某锋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将自己名下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案外人徐某某,卖房款未用于偿还韩某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临泉县公安局对陈某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5年12月,临泉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陈某锋提起公诉。

临泉县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其违法处置的35万元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财产报告制度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如实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全面申报财产状况。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且在此期间出售名下房产,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03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沈某与某混凝土搅拌站、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混凝土搅拌站偿还沈某水泥款56.2万元及利息,李某对搅拌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5日,颍东区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名下混凝土搅拌站地磅、搅拌罐等设备。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1月,李某明知上述设备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将其中一台地磅、三个混凝土搅拌罐变卖,得款52400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其他事项,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对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5年2月,颍东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颍东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查封、扣押裁定,是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重要强制措施,具有司法强制力。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故意变卖并转移所得款项,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通过追究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刑事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坚定决心。

04

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江某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54.9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江某未履行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4月,江某与其妻赵某某协议离婚,将二人共有财产约定归赵某某所有,后二人于2020年3月将该房产转卖,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期间,颍泉区法院依法向江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江某未依法报告财产情况,并将资金用于生意经营及个人高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2025年11月,颍泉区法院将江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颍泉区检察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江某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江某主动向张某某履行10万元,取得张某某的谅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颍泉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江某具有履行能力,但在判决生效后未依法履行义务,并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将其名下财产转移,抗拒法院执行,其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审理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债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

05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本人微信及他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李某伟将其在利某公司28%的部分股份作价1478万元转让给李某,利某公司为李某支付转让款提供担保。因李某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李某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向李某伟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合计1200余万元,利某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李某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名下车辆以及利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车辆,至案发时上述被查封财产尚未处置。判决生效后,李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其个人银行、微信账户,向其妻子、子女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70余万元,其中60余万元被转出或取现,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阜南县公安局对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阜南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阜南县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执行法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但被查封财产因设有抵押等原因暂未处置变现,该情形不构成被执行人免除履行义务的理由。李某作为主债务人,还应向李某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数额远高于其在利某公司总资产所占股权对应的资产数额。在此情况下,李某明知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内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未向申请执行人李某伟支付,而是将数额达60余万元的可用于执行的财产通过本人微信及他人银行账户隐匿、转移或归还其他债务,逃避执行义务,导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全面、及时有效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案依法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对督促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后仍应主动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履行义务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06

马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利用亲属账户收取他人款项用作其他开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基本案情

华某的继承人与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马某赔偿华某继承人各项损失6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义务,华某的继承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马某使用其女儿银行卡收取其在威海工程款项72万元,其中68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借款,4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后又使用该银行卡收取他人还款8万元,亦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马某将经营收入转入微信零钱通,先后收取沙子款5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和偿还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将马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7月,马某和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2025年12月,界首市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马某提起公诉。

界首市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马某在判决生效后,具有通过经营获取收入等履行能力,但使用其女儿银行卡收取工程款、货款,并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开支,刻意规避法院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审理中,法院坚持惩治与督促履行并重,积极促成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推动案件执行,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又推动了案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07

某毛纺公司、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司实际控制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毛纺公司实际控制人。某建设公司诉某毛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毛纺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656.2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某毛纺公司未履行义务,某建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某毛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某毛纺公司及李某收到上述文书后,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于2021年4月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送交执行,李某仍未履行义务。某毛纺公司、李某被提起公诉后,经查,判决生效后至案发期间,某毛纺公司及李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使用李某个人账户收取租金、将对公账户资金转入李某个人账户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将上述款项在李某及其妻子、岳母等人账户间频繁划转、取现,制造无力偿还债务的假象。审计表明,某毛纺公司及李某在此期间直接收取的货款、租金等收入共计257万余元,其中130余万元被转移隐匿及用于日常消费、赌博等,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颍上县公安局对某毛纺公司、李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5年11月,颍上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某毛纺公司、李某提起公诉。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某毛纺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某毛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账户、在多账户间频繁划转等方式隐匿财产,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赌博、消费,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某毛纺公司刑事责任的同时,认定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刑,有力惩治了单位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利用个人账户转移公司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08

丁某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单位拒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法定代表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群系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建设工程公司、段某某等与某能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建设工程公司、段某某向某能源建设公司开具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并交付。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工程公司、段某某未履行义务,某能源建设公司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6月,颍州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2024年12月,因某建设工程公司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决定并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后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向某能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未缴纳10万元罚款。

裁判结果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丁某群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颍州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丁某群提起公诉。

颍州区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丁某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不限于金钱给付,特定行为义务同样应严格履行。本案被执行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被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向申请执行人开具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并交付,某建设工程公司有能力开具发票而拒不履行,经法院采取罚款、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丁某群作为被执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的处理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对督促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裁判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09

高某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因偿还他人债务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高某飞与崔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人高某飞偿还崔某等人本息合计14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飞未履行义务,崔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高某飞在明知需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情况下,将184万余元资金转给其弟刘某某,用于清偿个人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对高某飞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5年11月,太和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高某飞提起公诉。

太和县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高某飞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明知自身负有1400余万元的法定清偿义务,仍将184万余元可供执行的财产擅自偿还亲属,用于偿还其他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类案例,对以偿还其他未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警示作用,体现了法院维护生效裁判文书权威性和司法秩序的坚定决心。

10

李某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维护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郭某与李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生偿还郭某借款本金6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生未履行义务,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明,李某生与案外人张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9月判令张某某偿还李某生90余万元,在该案诉讼中,法院根据李某生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张某某名下房产,该案判决生效后,李某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怠于行使到期债权。2024年10月,法院向张某某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张某某限期将对李某生的债务直接向郭某清偿,后张某某未向郭某清偿,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等凭证,拟证明其与李某生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自行和解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临泉县法院将李某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6月,郭某以李某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李某生供述其为逃避执行,与张某某签订虚假和解协议,谎称双方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其实际并未收到张某某还款。

临泉县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生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具有履行能力,其为逃避执行,怠于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并与第三人签订虚假和解协议,隐瞒履行能力,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案件不予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过刑事自诉途径依法维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有效惩治了此类通过虚假和解逃避执行的行为,对于引导当事人运用自诉程序维护胜诉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来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刘超然

审核:张凯培 吕艳萍

监制:余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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