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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秦某受聘担任某派出所协警,其间负责协助处理交通违章等内勤工作。2019年3月的一天,赵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秦某帮忙违规办理货车的交通违章扣分业务,被告人秦某收受赵某钱款后答应帮赵某违规处理货车交通违章,并约定每处理一分给被告人秦某20元人民币。后赵某指派被告人张某等人向他人收集需要处理违章扣分的货车车主行驶证及愿意卖分的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被告人张某等人以每处理交通违章扣分一分收取250元至260元不等的价格向违章货车车主收取钱款与违章货车证件,并以每分150元至16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用于扣分的身份证(驾驶证),余下每分100元的利润,由赵某抽取80元,被告人张某抽取5元,其他收集材料人员抽取15元。后由被告人张某对接被告人秦某在派出所计算机上违规处理货车交通违章。2019年4月,被告人秦某私自在派出所窗口公安网电脑上利用民警的数学证书权限,对公安交通违章数据进行修改,在货车违章驾驶员未到场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张某与于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货车交通违章违规进行扣分处理,导致大量交通违章数据被违规处理。上述期间,被告人秦某对被告人张某提供的货车交通违章违规处理1000多分,对于某提供的货车交通违章违规处理160多分。赵某等人共同获利约10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5000多元。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秦某接到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通知后,主动到公安局廉政谈话室接受谈话调查,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事实。当日23时许,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将被告人秦某移交公安局刑侦大队。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在某村被公安局刑侦大队民整抓获。另外,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秦某受聘担任某派出所协警,其间负责协助处理交通违章等内勤工作。2019年4月,被告人秦某利用其协助内勤民警在派出所交通违章处理窗口办理交通违章业务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的请托,私自在派出所窗口公安网电脑上利用民警的数字证书权限,在货车违章驾驶员未到场的情况下,多次违规办理货车交通违章和分业务,2019年3月至4月,秦某先后三次收受赵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6.1万元。具体如下:(1)201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秦某在某影城收受赵某贿送的5万元。(2)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林莱在派出所收受赵某贿送的1.1万元。(3)2019年4月20日左右的晚上,秦某在派出所收受赵某贿送的10万元。那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告人既实施受贿行为又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罪数应该如何认定?其犯罪所得性质又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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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秦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秦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6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某既实施受贿行为又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上述两个行为相互独立,在构成要件上没有包含性,在侵害的法益上也不具有同一性,单独适用受贿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不能对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进行充分评价,因此应当数罪并罚。但是,被告人秦某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秦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且主动退出犯罪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出犯罪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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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往往不是孤立的犯罪,而是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生相伴。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究竟属于一罪还是数罪?

部分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以后,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又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牵连犯特征,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对其依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但判断罪数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从犯罪行为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两个行为相互独立,不存在牵连关系。在侵害的法益上,受贿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的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二者侵害的法益不具有同一性。本案中,秦某既实施受贿行为又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上述两个行为相互独立,在构成要件上没有包含性,在侵害的法益上也不具有同一性,单独适用受贿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均不能对秦某的行为进行充分评价,因此应当数罪并罚。南召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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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钱款以后,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这笔款项该如何认定?是同时认定为受贿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所得?还是仅认定为受贿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所得?对此也存在不同观点。但是,具体判断犯罪所得的性质,仍应当根据钱款的输送时间与目的以及非法所得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虽然公诉机关认定秦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所得为161000元,同时认定该笔钱款为受贿罪的非法所得,但秦某与同案人赵某在侦查阶段对161000元性质的供述均为好处费,其中5万元系在秦某还未进行违规处理交通违章前收受的,1.1万元系在处理部分违章后收受,10万元系在秦某拒绝继续为赵某违规处理违章后,赵某为说服秦某而送的,此后秦某又继续为赵某违规处理违章。庭审中,秦某供述5万元系预付款,1.1万元系消分的分红,10万元是保证金;消分的分成另外给付,不包含在10万元中。秦某与赵某均认可该161000元为好处费,结合赵某送上述钱款的时间与目的,同时上述钱款明显已超过赵某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非法所得,宜认定上述款项为受贿数额。在认定该部分钱款为受贿罪犯罪所得情况下,不宜再重复评价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非法所得。因秦某系伙同张某、赵某共同实施犯罪,张某及赵某的共同犯罪所得即为其犯罪所得,虽然其未实际参与分赃,但因共同犯罪所得已达到解释规定的犯罪所得5000元的五倍以上,可以认定“后果特别严重"。【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南召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南召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南召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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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南召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