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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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借款实务中,银行存在违法违规放贷行为(如涉嫌犯罪、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等),导致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银行违法违规放贷致合同无效的,担保人还要担责吗?

我们来看最高院两则案例:

案例一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春市金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中,因案涉《借款合同》构成骗取贷款罪被认定为无效,案涉《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发展农村银行主张圣鑫公司承担借款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圣鑫公司存在过错。发展农村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其在没有证明圣鑫公司参与了犯罪或者对该犯罪行为知情并仍然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圣鑫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圣鑫公司对金达公司所承担债务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

涉案借款主合同因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应当认定无效,农行岫岩支行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形成损失,其在没有证明兰翎参与了犯罪或者对该犯罪行为知情并仍然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兰翎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岩田木业公司与农行岫岩支行在办理涉案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存在犯罪行为,已经生效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双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盘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查明和认定,为获得涉案固定资产贷款,岩田木业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江云南等人行贿财物,为此,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江云南等人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岩田木业公司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

因该《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形成过程中,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犯罪行为,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审判决书在该院认为部分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因涉案借款主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关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与涉案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配套的兰翎与农行岫岩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为从合同,亦应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农行岫岩支行主张兰翎承担涉案固定资产借款损失,应当举证证明兰翎存在过错。

农行岫岩支行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形成损失,其在没有证明兰翎参与了犯罪或者对该犯罪行为知情并仍然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兰翎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银行违法违规放贷致借款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无过错即可免责。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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