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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梁某陈述其系江苏某公司的员工,于2007年6月23日入职公司,长期担任制胶车间员工岗位,后于2024年1月26日从公司离职。
2024年2月,梁某入职其他公司工作。
梁某主张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累计存在219个月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并正常退休。
2025年9月10日,梁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在2007年6月23日至2024年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9月15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裁定不予受理。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梁某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
一审判决:梁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梁某陈述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月26日解除,后又于2024年2月进入其他公司工作,故梁某最迟应于2025年2月前向公司或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但现有证据显示,梁某直至2025年9月10日才提起仲裁申请,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发生中断或者中止,其诉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且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了时效抗辩。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确认劳动关系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
梁某上诉理由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系行使确认请求权,属于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的限制。
我在向社保机构申诉追缴时方知权益受损,应从知道权益被侵害时计算时效;且我因脑梗住院构成时效中断;公司在一审突然提出时效抗辩属于程序突袭。
公司辩称:梁某于2024年1月26日离职,2025年9月10日才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已明显超过时效。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收到通知及材料,一审提出时效抗辩合法合规,不存在程序突袭。
二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受仲裁时效限制,起算点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
且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时效应以劳动用工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作为仲裁时效起算点。
本案中,梁某称其于2024年1月26日从公司离职,现其于2025年9月10日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2007年6月23日至2024年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
梁某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梁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7月31日
案号:(2026)苏04民终2621号
【实务要点】
一、确认之诉是否应受仲裁时效限制?
从民法理论来看,梁某的抗辩具有一定的理论合理性。《民法典》及相关民事诉讼法理论普遍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特别是给付请求权),而“确认之诉”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状态的存在与否,属于形成权或事实确认范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但是,在劳动法领域,立法采取了特殊的政策性选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并统筹适用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司法实践(包括本案二审判决)主流裁判观点遵循该特别法规定,拒绝将民法中的“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规则简单套用于劳动争议。这一做法虽维护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但也在客观上导致劳动者在离职多年后因社保补缴等行政需求追溯历史劳动关系时面临司法救济障碍。
二、离职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起算点认定标准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实践中曾有“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争议。本案判决明确了主流裁判规则:对于已离职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历史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应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而非自劳动者“发现社保未缴”或“行政部门拒绝受理”之日起算。 劳动者以“刚知道社保权益受损”为由主张时效扣减或重新计算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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