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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诈骗案件的辩护中,有一个问题几乎每案必遇:行为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骗取的钱款部分或全部进入了公司账户,但指控罪名为普通诈骗罪——一个未设单位犯罪主体的罪名。高培杰律师在结合此前团队案例认为,这时候,单位因素既无法将案件升级为单位犯罪,又不能被完全无视。如何在量刑阶段充分利用单位因素争取从宽,是律师必须掌握的核心技术。

一、问题的根源:法定性边界与量刑评价的张力

普通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属于一般主体犯罪,单位不构成该罪。这一点在法理上没有争议。但实务中的困境在于:许多涉案行为确实带有显著的单位色彩——以单位名义签约、经单位管理层决策、违法所得进入单位财务体系并用于单位经营。如果完全无视这些因素,将所有责任归结于自然人个人,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上难免产生偏差。

正是基于这一张力,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折中处理方式:在不成立单位犯罪的前提下,于自然人量刑阶段对"单位因素"予以适当考量。这一做法虽非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多地裁判中已有体现,尤其见于涉企销售型诈骗案件的判决说理中。

二、"单位因素从宽"的法理基础与裁判逻辑

律师若要在量刑阶段有效主张单位因素从宽,首先需要理解裁判者为何愿意接受这一主张。

从法理上看,单位因素从宽的逻辑基础有三:其一,行为人并非纯粹为个人牟利而实施犯罪,其行为动机中包含一定的"为单位经营"成分,主观恶性与个人化诈骗有所区别;其二,违法所得部分用于单位经营,意味着行为人的个人占有比例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可控;其三,涉案行为发生在单位经营管理框架内,行为人受到单位制度、岗位职责的约束,其行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低于纯粹的个人犯罪。

裁判者在量刑时考量这些因素,并非"法外开恩",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律师需要做的,是将上述逻辑转化为具体、可验证的证据主张。

三、固定"单位意志与受益"证据链:四个关键着力点

第一,决策层面的证据。涉案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内部的讨论、审批或授权?辩护人应当重点收集:管理层会议纪要、内部审批文件、工作邮件或即时通讯记录中关于涉案业务的讨论。即便没有正式的书面决议,能够证明管理层知情并默许的证据,同样具有证明力。在会见当事人时,应详细询问涉案行为的决策过程:谁提议的、谁拍板的、是否向领导汇报过、有没有开会讨论过。这些细节将直接影响单位意志的认定。

第二,财务入账的证据。这是最具说服力的"硬证据"。辩护人应当仔细审查银行流水,确认骗取的资金是否进入单位对公账户、是否在单位财务报表中有所反映、是否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房租、水电等经营性支出。如果能够证明涉案资金的主要部分进入了单位财务体系并用于单位经营,则"个人化占有"的指控将难以成立,量刑从宽的主张便有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第三,薪酬与费用报销的证据。行为人是否以单位员工身份领取工资、是否通过单位薪酬体系获得报酬、涉案业务是否被纳入单位绩效考核范围?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涉案行为,而非脱离单位框架的个人行为。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绩效考核文件,都是可用的证据材料。

第四,资金用途的证据。涉案资金的去向是区分"单位受益"与"个人占有"的核心。如果资金被用于单位扩大经营、偿还单位债务、支付单位日常开支,则支持单位因素;如果资金被个人私分、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则指向个人犯罪。辩护人应当对涉案资金的每一笔流向进行追踪,形成清晰的资金用途图谱。

四、量刑从宽主张的表达技术

在法庭辩论和量刑辩护意见中,单位因素从宽的主张需要精准表达。笔者建议采用以下框架:

第一步,明确立场。先承认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指控罪名未设单位主体),体现辩护人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避免与裁判者产生对抗性分歧。

第二步,列举单位因素。系统梳理并呈现"单位名义+单位决策+单位受益"的具体证据,论证涉案行为"虽不构成单位犯罪,但明显区别于个人化诈骗"。

第三步,援引裁判先例。引用涉企销售型诈骗案件中认可单位因素从宽的裁判文书,说明该做法有司法实践支撑,并非辩护人的主观臆断。

第四步,提出具体量刑建议。不宜笼统地请求"从轻处罚",而应结合单位因素的具体表现,提出幅度明确的从宽建议。例如,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向下取值,或适用缓刑等。

五、需要警惕的辩护陷阱

在运用单位因素从宽策略时,有两个陷阱需要警惕:

其一,过度主张单位因素可能引发"法条转化"风险。如果辩护人过度强调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特征,公诉机关或裁判者可能转而以合同诈骗罪等设有单位主体的罪名重新定性。若转化后的罪名量刑更重,则得不偿失。因此,在主张单位因素之前,应先评估法条转化的可能性和后果。

其二,单位因素从宽不等于"免死金牌"。如果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即便具备单位因素,量刑从宽的空间也有限。辩护人应当对案件的总体严重程度有清醒判断,不宜对从宽幅度作过度承诺。

六、最后

普通诈骗罪中单位因素的量刑从宽,是介于"成立单位犯罪"与"纯粹个人犯罪"之间的中间道路。它要求律师既精通法定性边界的法理,又善于在证据层面精细化操作,更需要在法庭表达中把握分寸、进退有度。这条道路虽不宽敞,但对于涉企诈骗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往往是量刑层面最务实的辩护空间。以上为高培杰律师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