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8月6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暨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在会上介绍,目前,首个配套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已经起草完成,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摄
杨临萍介绍,《时间效力规定》严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明确法典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具体情形。第一,《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明确了适用法典规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法典规定进行裁判,以充分维护法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
第二,《时间效力规定》第9条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对于在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时间效力规定》第11条第二款规定,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法典第1056条第二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引导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她强调,规定明确持续性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时间效力规定》第3条针对民事合同持续履行的情况,区分引起纠纷的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分别适用履行行为时的法律,引起争议的履行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后的,应当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第4条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隐蔽性、累积性、滞后性的特殊性,规定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持续至法典施行后,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法典施行后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并采取列举方式明确生态环境法典第1066条、第1067条、第1068条有关民事责任承担新规定的适用规则。
此外,明确法典程序性规定衔接适用的情形。《时间效力规定》第7条规定,对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生态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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