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张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再263号行政判决典型案例,深度解析企业注册多枚近似商标搭建品牌矩阵,却因“一人多标”规则遭遇撤三危机的裁判逻辑与企业商标布局合规要点。
一、案件完整始末
某时得科技是国内电动工具行业头部企业,旗下品牌远销海外,核心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全方位保护品牌,企业在第7类电动工具相关商品上注册多款元素近似的商标,包含纯英文、中英文组合等不同样式,搭建完整商标防护矩阵。同行竞争对手某力博公司,针对该企业第3431698号WORX核心商标,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三申请。企业提交销售合同、发票、银行回单、产品实拍图等大量商用证据,证明商标长期投入市场,但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一人多标规则,认定证据无法唯一指向诉争商标,作出撤销商标的决定。企业先后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均维持撤三决定,三审全部败诉,核心商标面临危机。企业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提审后全盘改判,撤销了此前全部判决与撤三裁定。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明确统一一人多标情形下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商标权人持有多枚近似注册商标,若实际投入市场的标识没有改变诉争商标显著特征,一般可认定对诉争商标构成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不能仅因企业布局系列商标直接否定使用事实。
三、“一人多标”商标使用认定
撤三制度设立初衷为清理长期闲置的商标,判断商标有效使用的核心,是标识能否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非使用图样必须与注册证完全一致。北京高院审理指南中“一人多标可不予维持注册”仅为弹性参考标准,并非强制裁判依据,同时国际商标体系中也认可联合商标使用效力可互相延及,不能分开看待企业名下关联商标的整体使用行为。
四、规避商标撤三风险,守护品牌核心权利
企业搭建商标矩阵时要完善档案留存,记录各商标对应产品线与注册用途,规范标注商标注册号,完整留存使用证据,避免撤三纠纷中证据无法对应目标商标。同时不要批量注册无实际商用计划的闲置商标,这种行为容易被认定恶意商标囤积,不仅无法享受本案裁判规则保护,还可能在后续民事侵权诉讼中被对方索赔并承担合理维权开支
五、结语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与法院审理此类撤三案件的尺度各有不同,这份再审判决划定了清晰的审理标准,给搭建品牌防护商标的企业提供了法律参考。在开展商标规划与日常经营时,可以参考该案裁判标准规范保留使用证据,用来防范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案例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再263号行政判决书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6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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