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只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河北景县,1997年男子伙同他人翻窗入室行窃,被女主人撞破后,杀害34岁母亲与10岁孩子,2014年靠一枚窗框指纹比对锁定嫌疑人,高院曾以“证据不足”判处男子无罪,最高检抗诉后,山东高院最终改判男子死缓。

(案例来源:最高检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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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0日晚,河北景县杜桥乡张庄村,34岁的宫某和10岁的儿子张某在家睡觉。

陈某(1977年生,有盗窃前科)骑摩托车带着孟某到村头,两人从宫家东墙翻入院子,陈某手指拨开北房西屋窗栓,爬窗进东侧卧房翻东西。

宫某惊醒后,孟某退到卧室西墙门边,陈某怕败露,抄起斧头类钝物猛捶宫某头面,致其脑挫裂伤死亡;旁边小张某被吵醒,陈某又扼颈掐死孩子。

两人拎走录像机等物品,锁上大门逃走,经鉴定,宫某系钝器多次击打右侧头面致脑功能障碍致死,张某系扼颈窒息致死。

案子搁了17年,2014年公安建指纹库比对,在西屋窗扇底部内侧窗框提取的一枚右手食指指纹,静电粉显现、指尖朝上,这种走向在室内正常活动留不下,只能是窗外伸手抠窗时蹭的,比中陈某。

2015年6月衡水检方起诉陈某抢劫、孟某窝赃,后变成起诉两人均为抢劫,2016年3月衡水中院判陈某死刑、孟某非法侵入住宅3年。

河北检方认为孟定性错,抗诉后河北高院发回重审,2018年4月衡水中院重审改定性:陈某为灭口杀人,不是转化抢劫,定故意杀人,判死缓;孟某定故意杀人3年。

两人上诉,2018年12月河北高院二审翻盘:

陈某翻供说没去过现场,是装水暖的,孟某也翻供说没看见杀人;两人前期有罪供述在“孟是否参与、工具是斧是锤、偷了啥”上冲突;

张某尸检有左腹股沟、右会阴皮下出血和左前臂脱皮,和陈某只捂嘴的供词对不上;窗框指纹虽是陈的,但现场还有别指纹没比中、足迹和部分指纹原物丢失、血迹没提、工具赃物全无。

综上,高院认为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宣判两人无罪,无罪判决一出,河北省检补调录像机后续流向(陈曾在门市用过)、核对讯问合法性,2019年9月提请最高检抗诉。

最高检到现场复勘指纹、看同步录像、问同监室,2021年1月7日向最高法抗诉,核心五点:侦破自然;窗框指纹走向唯一对应窗外抠窗;陈翻供说装水暖,但村民证明宫家水暖不是他装,装水暖走门不翻窗,辩解撞上指纹;孟前6次供词稳定,说陈某抱录像机出来与陈某供述、失物清单合一,说工具“锤子”与鉴定“斧头类钝性”不冲突;个别指纹未比中、足迹丢失属非关键瑕疵,不改变其余证据已经闭环。

2021年4月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再审。山东省检补调:宫家村人证陈通过同村打听宫家有钱;孟某同监室人员证明其在号里亲口说陈某盗窃杀人;技术部门重新分析张某伤害,左腹股沟等处皮下出血符合挣扎中被控压形成。

2024年1月17日山东高院改判: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025年4月河北高院另启再审,孟某以抢劫共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79年的刑法第150条规定,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定抢劫罪;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本案关键不在杀没杀人,而在能不能钉死是陈某干的,一审死刑、重审死缓、二审无罪、最高检抗诉又改回死缓,四道拐点全围绕着一枚指纹转。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客观性证据的生命力长于口供。

窗框指纹静电粉显现、指尖向上,这个形态学细节侦查人员没漏,17年后成了翻案锚点;陈说装水暖去过,但水暖工走门不翻窗,指纹走向直接把辩解钉死。

口供可以翻,指纹不会翻,司法审查先把客观物证的“遗留逻辑”讲透,再回头看谁在撒谎。

第二,翻供不等于非法取证。

陈某说自己被刑讯逼供,但同步录像、辨认视频、同监证言三层排除非法取证材料齐全,翻供时机在审查起诉阶段、理由前后不一(先说装水暖去过、后说从没去过),属典型利己翻供。

规则很直接:排除非法取证要看线索和体检记录,不是被告人一张嘴就启动;翻供后解释比翻供本身更重要,解释撞上客观证据即弃用。

第三,个别物证丢失不破整体证据链。

现场血迹没提、部分指纹原物遗失、工具赃物未获,河北高院二审把“非关键缺失”升格成“合理怀疑”,是错判根源。

最高检论证路径是:生活痕迹与犯罪痕迹交错,无关指纹本就不必全比中,只要“陌生人指纹+供证合一+侦破逻辑”三类主干齐备,即达确实充分。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底线,但不是“有点东西丢了就放人”的懒政借口。

这案和同批谭某义案(死缓抗无罪)正好成对:一个口供崩了客观也空,必须放;一个口供翻了但指纹咬死、供证能拼回现场,必须究。

最高检同批发这两件,信号就是,证据裁判不是“有疑就放”的单边游戏,是“疑得合理才放,疑得勉强要抗”。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