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教授谈中美破产法比较的省思:中美日三国立法逻辑、制度演进与中国破产法的完善路径——兼论张穹、王欣新、杜万华三名破产法的修法期待与国内外学者的改革期待

作者:刘忠、徐铭君

刘 忠

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教授。

徐铭君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专业领域:破产重整和职务犯罪,上市公司合规辅导等。

前言:打破固有偏见,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修复键”而非“终止键”

在大众的传统认知中,“破产”始终带着浓厚的负面标签,等同于企业彻底倒闭、经营者创业失败、巨额负债缠身,是市场经济中的“负面结局”。但在成熟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中,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早已跳出“惩罚失败”的传统框架,成为化解市场债务风险、盘活闲置存量资源、拯救优质困境企业的核心法治工具,更是衡量一个国家营商环境成熟度、市场法治化水平的核心标尺。

作为我国四大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之一,破产法治建设迎来了18年一遇的重磅革新节点。2025年,施行十余年的《企业破产法》启动全面系统性大修,无论是法条数量、制度架构、适用场景还是覆盖主体,均实现了跨越式、全方位升级。放眼全球,美国普通法系的市场化重整体系、日本大陆法系的本土化分层治理模式,是当下最具代表性的两大破产制度范本。两大国家结合自身国情迭代出的成熟制度、改革经验与避坑思路,为本次中国破产法修订提供了极具落地价值的参考依据。

本文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全方位拆解中美日三国破产制度的底层逻辑、核心差异、制度优势与现存短板,结合2025年最新修法动态,深度剖析中国破产法治的升级方向与完善路径,带大家读懂这场关乎千万市场主体的法治升级,看清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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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破产法:极致市场化思维,打造企业重生标杆体系

美国拥有全球发展最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其破产法治历经两百余年持续迭代与打磨,彻底摒弃了古代“负债即有罪、破产即惩戒”的落后思维,构建起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获得重生机遇的双向平衡核心逻辑。其制度核心不在于追责处罚经营失误,而在于高效化解市场化债务风险、最大限度保全企业营运价值、实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

1、三大核心机制,撑起全球经典重整制度体系

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确立的企业重整规则,是全球破产立法的重要参考范本,三大独创且联动配套的核心机制,精准破解了困境企业债务处置、持续经营的行业痛点:

① 债务人自主经营模式:留存企业原生经营活力

不同于多数国家破产程序启动后,由第三方管理人全盘接管企业经营、资产、业务的模式,美国破产法允许困境企业原有经营管理层,在法院全程严格监督、合规管控的前提下持续运营企业。原管理层深耕行业与企业经营,熟悉企业供应链体系、核心客户资源、内部管理架构与核心技术壁垒,能够最大限度保留企业长期积累的商业价值与合作资源,彻底避免外部管理人仓促接手导致的业务断层、资源流失、经营停摆问题,为优质困境企业重生筑牢核心基础。

② 自动止规则:为企业打造专属喘息窗口期

这是美国重整制度能够落地见效的核心保障,也是最具借鉴价值的特色规则。企业正式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的瞬间,即刻产生全域法律效力,所有针对该企业的债务催收、民事诉讼、财产查封、强制执行、资产冻结等程序全部自动暂停。该规则从根源上杜绝了多名债权人分头追偿、扎堆“哄抢资产”的无序乱象,彻底解决了单一债权人突击执行、集体追偿拖垮优质企业的行业难题,为困境企业梳理债务结构、洽谈重组方案、对接战略投资人争取充足、稳定的缓冲时间。

③ 债权分类表决+司法强裁:兼顾重整效率与公平正义

美国破产法根据债权性质、清偿优先级、权益属性,将债权精准划分为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经营债权、小额债权等独立组别,各组别独立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充分尊重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差异化权益诉求。在满足法定条件、保障债权人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即便部分债权组别否决重整方案,法院也可依法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这一机制完美平衡了整体重整效率与少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杜绝个别债权人恶意阻挠企业重生、漫天要价的乱象,也全面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利。

2、动态迭代优化:精准破解中小企业破产痛点难题

即便作为全球标杆性制度,美国破产法也并非完美无缺,始终在实践中暴露问题、在改革中迭代完善。早期完整重整程序流程繁琐、审核严苛、律师与中介服务成本高昂,大型上市企业、集团公司尚可承担高额时间与资金成本,但广大中小企业完全无力支撑,大量具备重生价值的小微主体,因破产成本过高、流程周期过长被迫清算注销,造成优质市场资源浪费。

针对市场实操痛点,美国开启精准制度优化,构建常态化自我革新机制。2019年正式出台《小企业重组法》,全新增设Subchapter V中小企业简易重整专项程序,针对性简化流程、压缩审理周期、降低中介服务成本、放宽合规门槛。官方数据显示,新规落地后,中小企业重整平均费用降幅超78%,从原先67.9万美元降至14.5万美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从数年压缩至6.5个月,小企业重整计划获批率从31%大幅提升至51%。这种“实践摸底—发现痛点—立法优化”的常态化迭代机制,正是美国破产法治长期保持行业活力与先进性的核心关键。

3、学界权威共识:美国模式适配性有限,不可盲目照搬

美国破产法学界始终保持辩证、理性的研究视角,多次公开警示全球各国:美国极致市场化的破产体系,深度根植于本国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成熟的直接融资体系、个人主义商业文化以及完善的专业中介服务体系,是适配美国本土国情的专属制度。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家,拥有截然不同的市场结构、集体主义商业文化与社会债务认知,简单照搬美式法条与程序规则极易水土不服。任何域外先进制度的落地,都必须经过深度本土化改造、适配本土市场与社会环境,绝非简单的法条移植。

二、日本破产法:东亚适配度拉满,本土化改造的最优范本

日本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在成文法体系、商业文化、社会认知、市场主体结构、债务观念上高度契合,相较于美国,日本破产制度的改革经验、立法逻辑与优化路径,对中国破产法修订的参考价值更高、适配性更强。日本破产法治最大的制度智慧,就是不盲从欧美成熟制度、不照搬域外法条,坚持本土化再造、分层化精准治理、前置化风险防控,走出了一条适配东亚市场的特色改革道路。

1、分层分立立法:大小企业差异化对待,拒绝一刀切

日本彻底摒弃了单一法典、统一程序的“一刀切”破产治理模式,根据企业规模、资产复杂度、债务结构、经营属性,搭建两套独立专属的法律体系,形成精准适配不同市场主体的制度工具箱:

针对大型集团企业、上市公司、跨区域经营企业,专门适用《公司更生法》。该程序司法介入力度深、审核规则严谨、监管体系完善,可统筹处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复杂跨境资产处置、大额担保债权梳理、集团债务重组等复杂场景,全方位适配大型企业重整再生的核心需求。

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轻资产经营主体,专门适用《民事再生法》。程序大幅简化债权申报、资产核查、方案表决、司法审批流程,显著降低中介服务成本与时间成本,放宽企业经营管控限制,允许经营者保留企业经营权,精准贴合小微主体经营财产与家庭财产边界模糊、抗风险能力弱的现实特点。

这种精细化分层设计,完美破解了全球破产治理的共性难题:大型企业简易程序不够严谨、无法处置复杂债务,小微企业标准程序成本过高、无力承担,真正实现了“大企业精审重整、小微企业快审减负”,制度实用性与落地性极强。

2、前沿制度革新:从事后挽救升级为事前预防

紧跟全球破产立法前沿趋势,日本率先完成破产治理理念的颠覆性升级,2025年正式落地《早期事业再生法》,实现破产治理关口全面前移。传统破产制度仅能在企业资不抵债、彻底丧失清偿能力后,开展清算或重整工作,属于典型的“事后补救”;而日本全新的早期再生制度,精准瞄准仅存在流动性危机、经营暂时遇困、尚未彻底亏损资不抵债的优质困境企业。

新规开通规范化庭外债务协商通道,无需企业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只要多数金融债权人就债务展期、降息、分期清偿等调整方案达成共识,协商结果即可对全部金融债权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避免个别债权人恶意阻挠。这套制度将破产法治从“企业倒闭后的清算工具”,全面升级为“风险萌芽阶段的企业急救机制”,最大限度保留优质企业的经营价值,减少不必要的企业注销、产业流失与岗位失业,实现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3、对中国修法的核心启示与专业建议

日本破产法学界长期深耕东亚破产法治领域,对区域市场痛点、制度短板、改革方向有着深刻认知,多年来持续关注中国破产法建设。针对我国2025年破产法大修,日本权威学者结合东亚市场共性特征,提出三大精准建议:一是搭建小微企业专属简易破产程序,降低小微主体维权与重生门槛;二是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打通企业风险化解全流程通道;三是加快构建全覆盖个人破产制度,补齐市场经济风险缓冲的核心短板。

三、中国破产法18年深耕:成效显著,但短板日益凸显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正式施行,至今已落地运行18年。十八年来,该制度在清理低效僵尸企业、盘活市场不良资产、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化解大型企业债务危机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法治作用,为我国市场经济稳健发展筑牢了基础保障。但随着新业态、新模式、新市场主体快速涌现,原有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局限性逐步凸显,多重制度短板与实操痛点亟待系统性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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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覆盖范围狭窄,海量小微主体无制度保障

现行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主体,适配范围极其有限。我国1.9亿市场主体中,包含1.3亿个体工商户、海量小微合伙企业、个人经营者,这类占据市场绝大多数的经营主体,全部被排除在破产保护体系之外。海量民营小微经营者遭遇债务危机后,没有合法的债务化解渠道、没有规范化市场退出路径,陷入“负债无解、经营无望、退出无门”的两难困境。

2、程序一刀切严重,小微企业破产成本居高不下

当前我国破产程序未设置分层差异化规则,资产千亿的大型集团与轻资产小微商铺、个体工作室,适用完全一致的审计评估、债权申报、方案表决、司法审批流程。繁琐的流程、高昂的律师与中介服务费、漫长的审理周期,让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破不起、耗不起”。大量诚信小微经营者为规避高额破产成本,被迫选择失联跑路、恶意停业,不仅损害债权人权益,也加剧了市场信用风险。

3、配套规则粗糙模糊,实操落地堵点难题突出

经过十余年实践,我国破产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全面凸显:破产管理人行业缺乏全国统一的资质评定、履职监管、报酬标准规范,行业发展参差不齐;市场化预重整制度仅依靠各地法院试点探索,无全国统一立法依据,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跨境破产仅有原则性表述,无具体实操细则,无法适配企业出海、外资入华的跨境债务处置需求;府院联动机制缺乏法定支撑,部门协同效率参差不齐。同时,社会层面根深蒂固的“破产污名化”认知,导致市场主体普遍存在“不敢破、不愿破、应破未破”的心态,破产制度效能难以充分释放。

4、权威数据印证短板:企业拯救功能严重不足

从官方公开数据可直观体现制度短板: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突破3万件,数量稳步增长,但结构性问题极其突出。全年注销企业中,通过正规破产程序有序退出的占比仅0.5%;全部审结破产案件中,能够实现企业重生、盘活资源的重整、和解案件合计占比仅4.6%,其余绝大多数案件最终走向彻底清算注销。数据充分说明,我国破产制度长期侧重“市场出清”,核心的企业拯救、风险缓冲价值远未充分发挥。

四、2025史诗级大修:18年首次全面升级,精准破解市场痛点

2025年9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该法施行18年来首次系统性、全方位、大规模修订,堪称史诗级法治升级。修订草案从原有12章136条,扩充至16章216条,实质新增、修改条文超160条,全新增设小微企业破产、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四大专属章节,精准对标国际立法前沿、贴合国内市场实操痛点、补齐原有制度短板。

本次重磅修法的核心亮点全面梳理,条条关乎千万市场主体:

法定化府院联动机制: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破产工作协调职责,打通法院、税务、人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壁垒,系统性解决职工安置、税费减免、财产解封、资产处置、信用修复等实操难题。

增设小微企业专属破产程序:针对性简化小微主体破产流程、压缩审理时限、降低制度与资金成本,彻底破解小微企业“破不起、难重生”的行业痛点。

试水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新增9条个人破产专项条文,搭建自然人负债处置基础框架,填补个体工商户、小微经营者、诚信自然人债务化解的制度空白。

新增跨境破产专属章节:明确跨境破产管辖权、境外程序承认与协作规则,适配我国企业出海经营、外资企业在华发展的跨境债务处置需求,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面完善重整配套规则:细化困境企业融资、债权调整、战略投资人引入机制,为全国统一市场化预重整制度落地提供明确法治支撑。

与此同时,国内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也客观指出本次草案的优化空间:相较于日本、欧盟等国际前沿立法,我国本次修订在企业早期风险干预、庭外预防性重组、风险前置化解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仍较为薄弱,后续仍需持续细化完善,紧跟全球破产治理“事前预防”的发展趋势。

五、学界权威共识:中国破产法治的五大升级路径

结合美日成熟改革经验、国内十余年司法实践与当前修法短板,国内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与国际学界形成高度统一的改革共识,未来中国破产法治将从五大维度全面迭代升级,构建适配中国市场经济的现代化破产体系:

1、理念革新:破除破产污名,重塑社会认知

持续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彻底扭转大众对破产的片面认知,明确破产不是创业失败的代名词,而是市场经济正常的纠错机制、风险缓冲机制。破产制度兼具双向价值:既能精准淘汰无挽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也能全力拯救暂时遇困、具备核心价值的诚信企业,稳定就业与产业发展,让破产法治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安全缓冲垫”。

2、程序分层:打造全维度差异化程序工具箱

充分借鉴日本分层立法、美国中小企业简易重整的成熟经验,搭建三级差异化破产程序体系:针对大型集团、上市企业设立标准精细重整程序,适配复杂债务与资产处置需求;针对中型企业设立常规重整、和解程序,兼顾效率与规范;针对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设立极简快速程序,实现“大企业精审、中小企业稳审、小微企业快审”,全方位降低各类市场主体的破产维权与重生成本。

3、制度补全:实现市场主体、处置场景全覆盖

持续细化个人破产、跨境破产配套实操规则,打破原有主体局限,将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诚信自然人全部纳入破产法治保护范围。精准区分经营性负债与消费性负债,建立差异化处置规则,在全力保障诚信负债主体重生权利的同时,精准打击恶意逃废债、虚假破产等违法行为,兼顾公平与秩序。

4、前端治理:从事后被动处置转向事前主动预防

全面对标日本《早期事业再生法》、欧盟预防性重组立法趋势,补齐我国前端治理短板,建立标准化庭外预防性重组机制。将破产治理关口前移,在企业仅出现流动性风险、尚未资不抵债时,主动介入债务调解与优化,提前化解债务危机,最大限度保留企业经营价值、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保障社会就业稳定。

5、配套升级:全方位打通制度落地壁垒

加快完善配套支撑体系,筑牢破产法治落地根基:统一全国破产管理人行业资质、履职、监管、报酬标准,规范行业发展;培育专业化困境企业重整投资市场与中介服务体系,激活市场力量;全面法定化跨部门府院联动机制,消除地域执行差异;建立常态化立法评估与迭代机制,根据市场新业态、新风险持续优化规则,让破产制度始终适配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

结语:破产法治升级,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核心标志

纵观中美日三国破产法治的百年发展历程,能够提炼出一条核心规律:一套具备长久生命力、适配本土发展的现代化破产制度,从来不是照搬国际模板、复刻域外法条,而是深度贴合本国经济结构、法治传统、社会文化,能够动态迭代、平衡多方利益、适配市场需求的专属法治体系。

美国极致市场化的重整体系、常态化自我革新机制,日本贴合东亚国情的分层治理、风险前置预防理念,都为中国破产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但中国破产法治的现代化升级,绝非简单的拿来主义,而是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底色,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完成本土化再造的自主创新之路。

2025年破产法十八年大修,不仅是简单的法条更新与制度扩容,更是中国市场经济治理理念的根本性升级,标志着我国市场治理从“重退出、轻拯救”,转向“重修复、优配置、防风险”。未来,随着破产法治体系持续完善,必将持续优化国内营商环境、精准化解市场债务风险、激活千万市场主体活力,为中国经济长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本次破产法大修补齐多项行业短板,关乎无数企业与创业者的切身利益!你如何看待本次制度革新?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