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为拓展销售渠道向合作方支付各类费用,其中哪些属于合法的商业对价、哪些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往往成为司法认定的核心争议。准确区分两者的界限,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判断。
案情简介
郑某(化名),男,40岁,原系某食品公司销售总监。2019年至2025年间,郑某为扩大产品销售渠道,向多家商超采购人员支付“进场费”“促销费”等款项,累计人民币5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郑某提起公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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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涉案款项进行了逐笔梳理和性质分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郑某支付的款项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推广费用、产品陈列费用,具有合法商业对价,不应计入行贿数额。辩护人通过逐笔梳理资金往来、核对合同条款,对合法费用与违法行贿款进行了区分。
第二,郑某具有自首情节。郑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第三,郑某自愿认罪认罚。郑某到案后始终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四,郑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体现了商业行贿案件中犯罪数额认定的司法实践。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涉案款项是否具有合法商业对价,是区分合法商业费用与违法行贿款的关键标准。对于确有合法合同依据、与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商业费用,不应计入行贿数额。同时,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对于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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