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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许昌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许昌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运输毒品罪吗?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认定和理解运输毒品的行为?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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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许昌市看守所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榆林乡柏冢村西010县道。

导航:许昌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许昌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许昌东站(高铁东站)乘坐69路公交车到阳光大道工农路口站转乘J4路公交车至岗刘站下车,沿010县道向西步行1.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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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许昌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核心罪名,也是当前刑事犯罪中发案较多、涉及面较广、危害较大的一种犯罪形式,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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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和理解运输毒品的行为呢?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的范围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认定为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也属于运输毒品。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在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对于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地受指使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关于运输毒品罪,学术界争议较大,部分学者主张取消刑法中关于运输毒品的规定,因其行为多数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的前提或后续行为,可以认定为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的共犯、间接正犯或者帮助犯。也有学者主张保留运输毒品罪,因为毒品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且运输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将其推向毒品消费市场极为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大量的毒品犯罪都是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在刑法中规定运输毒品罪有助于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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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应当保留运输毒品罪。理由是,虽然运输毒品罪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第一,运输毒品罪的运输方式多样,运输行为隐蔽且信息量较少。第二,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和证人。第三,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没有像其他刑事案件的发案现场。第四,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在行为方式、实施过程等因素上具有不确定性。这四方面特点也是支持取消刑法关于运输毒品罪的主要观点支撑。但是,笔者认为,毒品的运输行为在刑法第347条中处于中间地位,沟通了上游的制造行为与下游的走私、贩卖行为,发挥着桥梁作用,可见运输毒品罪在刑法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将运输毒品罪的设置取消,则会使得毒品从生产到最终贩卖环节之间出现断裂,将严重影响刑法体系的构建,在司法适用上就会出现混乱,而将毒品运输行为归结到走私、制造、贩卖等行为中去,并不能完全地对运输行为进行吸收,进而会导致对运输行为进行评价时遇到实践障碍,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纵容毒品运输行为的产生,影响司法权威。运输毒品罪的设置是顺应司法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完善刑法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者将运输毒品罪写入刑法,也就是要力求在毒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中对毒品进行规制,因此运输毒品罪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

关于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武汉会议纪要》规定,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携带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以下情形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的共犯:①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②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雇主,以及其他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以下情形构成运输毒品罪,但不属于共同犯罪:①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②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许昌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许昌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许昌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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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许昌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