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案例林某、黄某等人商议,由黄某公司会计邓某出面,以甲公司名义签订 2350 万元的工程合同,实际属于个人借用甲公司资质的挂靠项目。工程完成结算后,各方就收益分成协商不成,黄某报案,林某被以诈骗罪刑事立案。二、裁判结果在2019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诉讼,在2019年11月撤销原判,重新审判,改判无罪。三、案件核心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林某、黄某等人用挂靠方式承接工程,合作各方事先自愿达成合作约定,形成合伙关系,属于典型民间工程合作的民事法律关系。全程涉案工程是真实存在的、合同内容也属实,工程结算流程合规、合作依据完整,林某并未实施虚构工程、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诈骗行为。双方后续因工程款收益分成而产生纠纷,属于合作过程中的民事利益的争议,并不是刑事诈骗的范畴。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无罪,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抗诉、维持无罪原判。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认为,本案是区分工程合伙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典型案例,确定了工程项真实性、合作是否真实的前提下,单纯的利润分成形成的争议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能随意定性为诈骗,有效界定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司法边界。四、强化法律发风险意识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提醒,在工程挂靠、合伙承包的商业合作模式中,相关主体需要加强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严守法律边界。工程合作各方应该当提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书面合作协议,标明出资比例、施工权责、利润分配、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不能出现口头约定、模糊合作的情形,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对账凭证、沟通记录。合作过程中要恪尽职守,如实开展工程施工与款项结算,不能虚构事实、恶意侵占合作的收益。同时,市场主体应该了解,并非所有经济纠纷都涉及刑事犯罪,单纯的合伙分红争议也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但不要因为经济纠纷而激化刑事控告的风险,遇事应该通过民事协商、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避免普通商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涉案的风险。五、结语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表示,严格区分民事合伙争议与刑事诈骗犯罪,不因双方利益纠纷、履约分歧就轻易启动刑事追责。市场经营者也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认知,规范合作流程、留存交易证据,既保障自身合法商事权益,也有效规避民刑边界模糊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法律理论不能脱离实务办案。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案例研究工作,将裁判规则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高效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例引用出处:本案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617号指导案例(林某某诈骗案),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为全国建设工程领域区分民事合伙纠纷与刑事诈骗罪的权威参考判例。-------本文仅作普法参考,不能单独作为案件判决依据-------阳|涉黑 诈骗罪|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无罪裁判解析
一、实际案例
林某、黄某等人商议,由黄某公司会计邓某出面,以甲公司名义签订 2350 万元的工程合同,实际属于个人借用甲公司资质的挂靠项目。工程完成结算后,各方就收益分成协商不成,黄某报案,林某被以诈骗罪刑事立案。
二、裁判结果
在2019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诉讼,在2019年11月撤销原判,重新审判,改判无罪。
三、案件核心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林某、黄某等人用挂靠方式承接工程,合作各方事先自愿达成合作约定,形成合伙关系,属于典型民间工程合作的民事法律关系。全程涉案工程是真实存在的、合同内容也属实,工程结算流程合规、合作依据完整,林某并未实施虚构工程、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诈骗行为。双方后续因工程款收益分成而产生纠纷,属于合作过程中的民事利益的争议,并不是刑事诈骗的范畴。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无罪,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抗诉、维持无罪原判。
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认为,本案是区分工程合伙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典型案例,确定了工程项真实性、合作是否真实的前提下,单纯的利润分成形成的争议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能随意定性为诈骗,有效界定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司法边界。
四、强化法律发风险意识
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提醒,在工程挂靠、合伙承包的商业合作模式中,相关主体需要加强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严守法律边界。工程合作各方应该当提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书面合作协议,标明出资比例、施工权责、利润分配、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不能出现口头约定、模糊合作的情形,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对账凭证、沟通记录。合作过程中要恪尽职守,如实开展工程施工与款项结算,不能虚构事实、恶意侵占合作的收益。同时,市场主体应该了解,并非所有经济纠纷都涉及刑事犯罪,单纯的合伙分红争议也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但不要因为经济纠纷而激化刑事控告的风险,遇事应该通过民事协商、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避免普通商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涉案的风险。
五、结语
辽宁刑事辩护律师刘艳敏主任表示,严格区分民事合伙争议与刑事诈骗犯罪,不因双方利益纠纷、履约分歧就轻易启动刑事追责。市场经营者也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认知,规范合作流程、留存交易证据,既保障自身合法商事权益,也有效规避民刑边界模糊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法律理论不能脱离实务办案。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持续开展案例研究工作,将裁判规则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高效处理各类法律纠纷,
案例引用出处:本案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617号指导案例(林某某诈骗案),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为全国建设工程领域区分民事合伙纠纷与刑事诈骗罪的权威参考判例。
-------本文仅作普法参考,不能单独作为案件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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