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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

2026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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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医疗机构因违规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随后面临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申请财政资金等联合惩戒措施。该医疗机构认为其被列入名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此前,失信惩戒措施因未被正式定性为“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存在争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将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该机构的复议申请依法获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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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下列情形:(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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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受到惩戒措施并非终局决定,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新《条例》第九条第(一)项首次为此类行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实践中,当事人应注意复议申请期限,及时行使权利;行政机关亦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确保程序正当,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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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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