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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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AI 生成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利用AI 生成图片,文章和视频等内容。
那么,AI生成内容能否认定为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明确: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若符合作品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若体现出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相关著作权一般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
【裁判观点简析】
一、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根据上述规定,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如下要件: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李某某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原告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三、刘某某侵害李某某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AI生成内容也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他人 AI 生成内容时,应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篡改或传播,避免侵权风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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