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95号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保护区内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增加保护区内群众收入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评估,动态调整补偿标准”的意见
2004年我省根据国家政策启动实施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当年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0年权属为非国有的提高至每年每亩10元;2013年权属为非国有的提高至每年每亩15元;2015年权属为国有的提高至每年每亩6元;2016年权属为国有的提高至每年每亩8元;2017年权属为国有的提高至每年每亩10元至今;2019年权属为非国有的提高至每年每亩16元至今。2007年我省参照国家政策启动实施地方财政地方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当年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0.4元;2009年补偿标准提高至每年每亩5元,并由省、市、县按4:3:3的比例分级负担;2014年补偿标准提高至每年每亩8元;2018年提高至每年每亩10元;2019年提高至每年每亩12元;2020年提高至每年每亩15元;2021年提高至每年每亩16元至今,实现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并轨。可以看出,公益林补偿标准随着生态保护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逐年提高。
二、关于“实施差异化补偿”的意见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对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为做好此项工作,我省将“贵州探索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政策研究”纳入2022年省林业局重大调研课题,并对启动较早、经验较为成熟的广东省,以及省情、林情与我省较为相近的福建省、江西省开展了调研,收集了有关实施情况,并结合我省特有的生态区位、森林分布特性等因素,草拟了《贵州省公益林差异化补偿试点工作方案》,但因社会风险无法预估等原因,该项工作已被暂缓。下一步待条件成熟时,我省再行探索实施。
三、关于“拓宽补偿渠道,增加群众收入”的意见
目前我省已设立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与您提出的“设立专项生态补偿基金”同属于生态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关于“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规定,不宜再设立生态补偿基金。同时,“十四五”期间,我省累计安排了370余万元省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产业化)资金支持雷山县发展天麻、黄精等林下种植及森林康养项目(含贷款贴息项目)6个。下一步,将继续指导雷山县谋划林下天麻等全产业链项目申报,支持雷山县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
您的建议都切中了当前我省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反映了广大群众的诉求,对我局完善公益林管理体制机制起到重要作用。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家政策要求,探索实施公益林差异化补偿,大力推动公益林林下经济发展,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益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好林农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林业工作!
贵州省林业局
2026年6月3日
来源:贵州省林业局政府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