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十年刑辩律师,也未必能把审判阶段补充侦查里的这些易错点全摸透。这些都是公检法内部默认的实操规则,懂的人,能少走九成弯路。
很多人以为案子移到法院之后,就只能等着开庭宣判,根本没什么操作空间,其实完全错了。
整个法庭审理过程里,控辩双方都能当庭提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或是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
但别觉得随便提一句,申请就能通过。
提交申请的时候,关键信息必须说全:证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要调取的证据存放在哪里、这份证据能证明什么核心事实、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具体理由。
只有法院看完,觉得你的申请确实有必要,才会同意,当庭宣布休庭,还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延期审理。
绝大多数非业内人士都不知道,哪怕是合议庭,在法庭审理环节也有权启动补充侦查,核心就是把没查清的事实捋顺,把有漏洞的证据补扎实。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合法的启动渠道只有两个:要么是公诉人主动提出补查,要么是法院向检察院提出补查建议。
这里有个九成的人都会踩的致命易错点:
法院绝对不是什么情况都能随便建议补充侦查的,全流程里,只有唯一一种情形,法院才可以开这个口——被告人当庭主动提出了新的立功线索。
而且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建议,不是"应当"建议,不是只要被告人提了新立功线索,法院就必须走补查流程。
这根本不是什么兜底条款,除了被告人提交新立功线索这一种情况之外,剩下所有场景,法院但凡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都属于程序违法。
要是合议庭自己阅卷的时候,发现被告人明明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这些能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但检察院移送过来的案卷里,一点相关的证据材料都没有,这时候法院绝对不能走建议补充侦查的流程。
正确的操作是直接发通知,要求检察院在指定的时限内,把对应的证据材料移送给法院就行。
还有个高频踩坑的常识误区: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最多只能启动两次,每一次的补查时长绝对不能超过一个月。
很多人搞不清责任主体:案子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本身是没有侦查权的,所以这个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退回给检察院自行完成,绝对不能直接退回给侦查机关。
当然检察院在补查证据的过程中,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但审判阶段补查的法定主体只能是检察院,程序上但凡搞错了,后续的判决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要是补充侦查的期限都满了,检察院拖着不肯把新调取的证据材料移送给法院,法院完全可以直接根据目前在案的全部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如果补查结束之后,案件事实清清楚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把完整的公诉材料补全移送,法院就会依法作出最终判决。
做刑事相关工作,或是自己遇到过类似案子的朋友,之前有没有踩过这些程序上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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