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途中毁损,风险由谁承担?合同里写了「风险转移」四个字,不代表就有用。写了却没写清交付地点和转移节点,法院照样按法定规则判——货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承担即归买方(《民法典》第607条第二款)。
一、一份写了风险条款却没派上用场的合同
案号:(2024)鲁0781民初5374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3日,新疆某设备制造公司(需方)与潍坊某生态农业公司(供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水暖风机排管15台,单价900元,价款合计13500元。
这份合同不算草率,专门写了两条相关条款:
交(提)货方式、地点:具体发货时间由买方通知卖方,卖方负责将货物在某某厂装车。
风险转移:在交货地点双方签署交货必备文件的时间和日期转移。
7月4日买方付清13500元。7月17日卖方将货交付物流公司承运,微信告知买方经办人发运信息,买方支付运费700元。8月1日买方取货时发现货物损坏,起诉要求返还价款及运费。
裁判观点
青州法院把这两个条款逐条拆开看,结论是:都用不上。
第一条失效:「卖方负责将货物在某某厂装车」只说了装车环节,并未明确约定交付的具体地点,依合同其他条款亦无法确定。
第二条失效:「双方签署交货必备文件」——双方压根没签署过任何交货必备文件,这个条件从未成就。
约定落空,回到法定规则:依第603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又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依第607条,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法院同时提示,买方损失可依其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另行处理。判决驳回买方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24条、第603条、第604条、第607条。
二、三类失效的风险条款写法
第一类:设置了永远不会成就的条件。本案就是。写了「签署交货必备文件」,实务中根本没人真去签,条款自动作废。
第二类:只写交货方式,不写交货地点。「卖方负责装车」「买方自提」描述的是动作,不是地点,法院无法据此确定交付地点。
第三类:照抄「按法律规定执行」。等于没写,最后还是回到法定规则。
补充两条判断口径:若出卖人代办托运(卖方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独立于买卖双方)且未约定交付地点,交付第一承运人即转移风险;反之,约定送货上门(卖方自有车辆送达约定地点并签收)的,风险在签收时转移。
三、法定规则的四条主线
为适配不支持表格的平台,下面用纯文字一次性写清,方便直接对照:
一般买卖(无需运输):风险于「交付时」转移,依据《民法典》第604条。
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于「送达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后」转移,依据第607条第一款。
未约定交付地点且需运输:于「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依据第603条第二款第一项、第607条第二款。
在途货物(路货买卖):于「合同成立时」转移,依据第606条。
买方原因导致迟延交付:自「买方违反约定时」起转移,依据第605条。
再补一条易被忽略的第611条: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风险归买方,不代表卖方发残次品也能脱身。
此外司法解释第八条划了前提:「标的物需要运输的」,须是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情形。卖方自有车队送货不适用。
四、一条能真正用上的风险条款
下面这条风险负担条款范本,一次解决四件事:转移节点、转移地点、排除默认规则、排除运费干扰项。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或其授权人员在【具体收货地址】签署《收货确认单》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在此之前,无论标的物是否已交付承运人、无论运费由何方承担,风险均由出卖人承担。
这段话一次解决四件事:转移节点(签收)、转移地点(具体地址)、排除「交付承运人即转移」的默认规则、排除「运费负担」这个最常见的干扰项。若你是卖方,改成「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即可。
五、律师实操建议
1. 风险条款与交付条款必须成对出现。只写其一,另一个就成了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
2. 别设置不会发生的条件。写了「签署交货必备文件」,就要真的准备一份并要求对方签署。
3. 运费负担条款单列。运费谁付与风险转移无必然联系,混着写容易被理解为对交付方式的约定。
4. 发货即固定证据。装车影像、托运单、发运通知微信记录,全部留存归档。
5. 风险归买方,索赔权不消灭。依《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属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这正是承运人的法定承运人赔偿责任,可另案向承运人主张货损索赔、就货运险索赔。
六、常见问题
Q1:合同写了「风险转移」就一定有效吗?条款有效,但能否适用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条件从未成就的,回归法定规则。
Q2:买方付了运费,能证明交付未完成吗?不能。本案买方支付了700元运费,仍被判承担货损风险。
Q3:货损了只能自认倒霉?不是。可依运输合同关系向承运人索赔,青州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提示了这条路径。
Q4:重庆企业采购合同该怎么改?交付地点写到具体门牌、风险节点写到签收确认、争议管辖约定为重庆本地法院。
本文作者:庹昌友,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合同纠纷、公司治理等民商事争议解决。本文为普法性质的实务分析,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不对案件结果作任何承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