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商丘市两级法院环资审判工作成效,全面展现司法护航生态发展的实践成果,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商丘中院发布4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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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李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李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环评许可、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某区一厂房内使用“洗毛剂”“去油剂”等原料清洗羊毛皮。同时,李某某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暗管排放至商丘市某污水处理厂,导致该厂生化系统瘫痪、停产并造成损失。经查,李某某清洗羊皮毛约5吨,产生废水约60吨。经检测,其所排废水中总铬浓度为11.8mg/L、六价铬浓度为7.68mg/L,均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浓度。作坊内污泥经鉴定为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某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散乱污”企业以私设暗管方式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高浓度废水的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环保手续情形下,将含有毒物质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管网,暴露出“散乱污”企业为降低成本、逃避监管,转嫁排污风险给公共环保基础设施的突出问题。此类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财产权益,更严重威胁城市水环境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彰显对违法排污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警示相关生产经营者须依法取得环保许可、规范处理污染物,任何企业通过隐蔽手段逃避环保监管、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王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份,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快递员的职务之便,明知邮寄的画眉鸟是非法运输物品,仍隐瞒所属快递公司,逃避快递公司正常验视流程,承接他人(已另案处理)转派的邮寄画眉鸟业务。经统计,王某共计非法运输画眉鸟70余只,非法获利360余元(已退回)。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从犯。综合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形等,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360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快递从业人员特殊从业者利用职业便利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画眉鸟于2021年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通常意义上的非法运输野生动物案件不同,本案王某为快递从业者,其利用行业管理漏洞,逃避安检、不验视、隐匿寄件信息,使非法运输行为更具隐蔽性,为上游猎捕、收购、出售画眉鸟的犯罪链条提供了运输环节上的关键支撑。快递物流作为现代商业的重要枢纽,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成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隐蔽运输通道。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司法原则,依法对快递从业者追究刑事责任,揭露了快递行业沦为犯罪工具的现实风险,警示快递行业从业人员严守职业底线、落实收寄验视制度,对切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全链条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三:某县检察院诉某生态环境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位于该县某镇某村林地范围内违规堆放大量畜禽粪便,占地面积1202平方米,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畜禽粪便渗出、泄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县检察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同月5日向某生态环境局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整改。此后某县检察院多次现场调查,污染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直至2025年11月17日该局才作出回复,但现场仍残留部分畜禽粪便,渗出物流淌至沟中未予处置,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生态环境局分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负有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虽进行了执法检查并督促整改,但截至2025年11月7日现场畜禽粪便仍未清理,属于怠于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鉴于现场粪便已于审理过程中完全清理,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依法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典型案例。河南是全国重要畜牧业大省,畜禽养殖体量大、分布广,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任务艰巨。2025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河南省畜牧条例》聚焦绿色兴牧,明确要求养殖者要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202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群众身边水体保护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开展畜禽粪污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本案契合该行动目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在检察机关指定期限内推动问题彻底整改,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明确违法行政行为,倒逼行政机关改进怠于履职的不良倾向,促使畜禽养殖污染从“纸面整改”走向“实质治理”,对护航河南畜牧业绿色转型发展、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四:李某某诉某农牧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李某某在某某镇租赁5亩土地用于种植藏红花。2022年8月,某农牧有限公司将沼液排入李某某的农田中,之后藏红花停止正常生长,种球损毁,造成重大损失。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农牧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诉讼中,因受损藏红花现场已无实物,鉴定机构无法对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作出鉴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职权赴中药材市场及周边农户进行了实地调查,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损失。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农牧有限公司的排放沼液行为与李某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关联性,而某农牧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数额无法通过鉴定确认,该院根据市场调查情况,按照收益减成本的方法,判决某农牧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损失30余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农牧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沼液还田不当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一旦受到损害,不仅直接影响农作物根系发育、养分吸收及光合作用,导致减产甚至绝收,更会破坏土壤生态功能,降低土地耕作价值,使农民投入的大量种苗、肥料等人工成本付之东流,危及农民生计与农作物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面对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但鉴定无法进行的困境,未消极裁判,积极依职权开展市场调查,综合全案证据合理认定损失,严格适用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明确排污企业应就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守护良好生态环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担当,对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筑牢生态环境资源安全底线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来源:商丘天平之声